通过本文,您可以了解这些问题:税法关于发票的规定,税务总局关于发票的规定
|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问
我们没有收到外国供应商的发票,只写一批货物,也没有附税控制系统的细节。他们有权制定自己的清单。这种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吗?
答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条例》(2015年第24号)的规定:
★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或者服务项目,同一发票不能详细说明的,可以总结发票,但必须附上销售货物、应税服务或者应税服务清单(见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通过增值税控制系统打印)。
清单应列出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详细项目名称、数量和金额,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取得汇总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同时取得《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或者应税服务清单》作为入账凭证。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发票)〔2006〕156号)规定:
★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用防伪税务控制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因此,收款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规定,如实向付款人开具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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