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文章内容的核心观点未发放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可以扣除?
| 作者:吴春辉
案情概况
北京市税务局第四检查局L装饰工程公司实施税务核查,发现企业非法将员工培训费纳入管理费咨询费项目,税前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检查局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并增加滞纳金。
案件稽查
检查人员依法转移账簿数据进行分析,发现L公司财务会计正式,年度纳税申报无明显异常。
但检查人员发现了L公司职工教育经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正好是扣除限额-工资总额2.5%。
检查人员对L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控制存疑,重点核实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及相关费用科目。随后发现L当年公司咨询费较高,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开具咨询费发票Q公司。
检查人员对Q公司实施了外部调整,发现咨询费实际上是Q公司为L公司提供员工教育培训,非咨询业务。
检查人员立即采访L面对证据,公司财务总监张承认L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比例超标,为少缴企业所得税,将190万元职工培训费记入管理费-税前扣除咨询费。
案件结果
北京市税务局第四检查局依法L公司追缴企业所得税47.5一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理道提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财税〔2018〕51根据号码,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为工资总额的8%,超过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年度扣除。
案例中,L公司超出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理论上说,只要L公司未倒闭,早晚可完全扣除超额职工教育资金,但L公司通过咨询费这种没有扣除限额的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和扣除,当期少交税,完全没有必要为此付出代价。因此,在日常处理相关费用的过程中,财务应熟练掌握费用的扣除限额,是否可以结转扣除,可以结转多少年,控制每年的费用。
事实上,许多公司将税前扣除限额的费用堵塞到其他地方。例如,公司招待客户的费用将通过会议费科目计算,但实际上招待客户的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至少40%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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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的问题无法解决,经营中存在税务问题。欢迎听曾先生巧解^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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