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章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意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
你好,对于员工实际报销的通讯费,发票是个人的,这部分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如果这部分通讯费补贴包括在企业员工的工资和工资中,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有相应的免税政策?
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有关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所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实际发生,并根据税前扣除的各种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而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关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所反映的支出相关且有证明力……第七条 企业应当保留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的信息,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支付凭证等,以确认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因此,如果贵公司取得的员工通讯费发票能够满足上述文件的要求,则可作为贵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2、自2013年11月1日起,通讯费暂按每人每月500元(含)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职工报销的通信费用,或者以通信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应当纳入职工个人当月的工资、工资收入。请注意,实际要求是:实名制度以法定凭证报销,现金或充值票据应纳入职工个人月薪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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