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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申报征期(11月征期通知,取消7张申报表,发票系统上线!三类纳税人请留心)

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征期申报提醒、5月申报征期

5月申报征期

众智财税智库

本月征收期截止到15日,只有一般纳税人需要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无需申报。

0111月征期日历

11月1日-11日: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11月5日-11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11月1日-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世界文化遗产公园门票收入,彩票公益金、彩票业务费代收

11月1日-30日:申报缴纳2019年度车船税

02

系统升级后

进项发票必须先签名后申报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

第二步:点击“进入申报”,进入申报主界面

第三步:点击“数据初始化”-系统跳出相关提示,点击“是”—系统提示:“进项发票必须签名确认后方可进行申报。否则将导致申报失败!是否继续?”—点击“是”,系统显示:“初始化成功!”

第四步:依次填写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主表、附表四、主表,填写完毕后,点击“申报”

特别提示:当存在未签名进项发票数据时,系统会显示申报失败,报错原因为:未获取到进项信息。

若出现以上提示,请尽快去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签名确认,隔天再进行申报,申报时记得要重新做数据初始化哦!

03

2019年11月1日起申报大不同

新《税收征管操作规范》推行后,11月申报有了大变化。

1、从1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这些附表

(1)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时不再填报以下7张附表: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2)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不再填报以下2张附表: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

(3)取消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

(4)取消了增值税优惠备案,但纳税人在填报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优惠、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等8个增值税减免事项,必须提交对应的附列资料。

(5)取消了消费税优惠备案。

2、从11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财务报表的报送,按照以下规则向纳税人的申报系统推送财务报表

(1)如果单位在税务局登记的国标主行业为“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和其他金融业”且会计制度为“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和在税务局登记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为“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纳税人在进行财务报表报送时,请填报“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

(2)如果您单位在税务局登记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企业会计制度(2001)、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请填报“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制度)”。

(3)如果单位在税务局登记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为:“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其他类”的纳税人,请填报“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

(4)如果单位在税务局登记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为:“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纳税人,请填报“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5)如果单位在税务局登记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为:“工会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纳税人,请填报“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其他会计制度)”。

(6)如果单位在税务局登记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请填报“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

(7)如果单位在税务局无登记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税务局将把上述所有类型的财务报表全部推送至您的申报系统,由您单位自行选择相关报表进行报送。

04

这三类纳税人

请留心发票管理新规

从实操层面看,33号公告主要涉及三类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1、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确认加计抵减程序及范围

此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明确,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15%加计抵减政策),同时对允许加计抵减的企业应满足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33号公告在87号公告的基础上,对满足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首次适用该政策进行了程序性规定,即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对此,笔者提醒生活性服务业企业,集中关注适用不同政策的处理和生活性服务业的范围。 基于33号公告的规定,原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如通盘考虑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与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希望继续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可以通过不予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方式得以实现。相应地,如果原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拟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则必须在首次适用时提交上述声明。 作为33号公告的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具体列举了生活服务业的范围,包括主营业务为文化艺术业、体育业、教育、卫生、旅游业、娱乐业、餐饮业、住宿业、居民服务业、其他生活服务业等10类纳税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商务辅助服务”类目,安保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商务辅助服务”类目,酒店服务企业提供的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项下的“会议展览服务”类目,都不属于生活性服务业范围。

因此,主营业务为生活性服务业的企业,如物业管理服务收入、安保服务收入和酒店会场及配套服务收入超过核算期间总收入的50%,则不满足15%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笔者建议,提供多项服务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生活性服务业的范围,并做好收入占比的测算。

2、取得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关注抵扣或出口退税流程

33号公告针对纳税人用于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后续处理问题,从程序和特殊事项应对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先确认后抵扣、特殊类型需稽核比对、特殊情况分类型处理以及抵扣期限,是纳税人在海关缴款书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先确认后抵扣,是33号公告对海关缴款书抵扣管理的新常态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单一抬头的海关缴款书,应参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确认抵扣程序,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其中,特殊类型的海关缴款书需稽核比对。当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以及抬头为两个单位的海关缴款书,应由拟抵扣或出口退税的纳税人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至稽核比对系统,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按前述规则确认抵扣或出口退税。 与此同时,对于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过程中常见的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等异常问题,应结合33号公告的规定分情况应对及处理。例如,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抵扣期限,也是相关纳税人需要关注的事项。实务中,海关缴款书的确认及提交稽核比对的期限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基本一致。3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3、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购买方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收入额度、核算能力以及内部控制等实际情形,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提高发票管理与涉税处理能力。

“自行开具”与“代开”只能选其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最需关注的一点。33号公告第五条明确,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面关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频度、额度以及发票用量。

在实务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组建专门的内部财税团队,对增值税政策、发票管理规定等进行全方位的梳理,避免出现税务损失甚至发票违法风险。同时,应全面关注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准确填列至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的栏次。 此外,小规模纳税人需关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范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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