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普通发票不能报销,为什么发票不能报销
众智财税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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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各位会计,这17种发票不能报销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提醒。
税务局再次提醒发票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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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简单地根据纳税人所有制的性质、行业、地区等因素,对纳税人收到的发票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税收信用水平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数量和最高发票限额,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确保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数量和最高发票限额。经法律、法规审查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加版本和增加。纳税人增值税异常扣除凭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确定和处理,除严重偏离购销、虚假纳税申报、两次税务访谈等涉嫌虚假发票外,纳税人不得限制发票。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终止异常家庭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税务控制系统的发票功能,确保纳税人正常发票。
二是积极推进发票分类管理
对税务风险较低的纳税人,应当按需提供发票;中等税务风险的纳税人应当正常提供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对税务风险较高的纳税人,应当严格控制发票数量和最高发票限额,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积极探索依托信息技术的手段,科学设置预警监控指标,有效识别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开展发票收集分类管理。
纳税信用A按需提供发票的纳税人可以一次收到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纳税信用B一级纳税人可以一次收到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如果上述两类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数量,按规定及时办理。
三、提醒纳税人发票使用风险
纳税人办理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进行税法宣传,提醒发票使用中存在的税务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结合部分地区的相关工作经验,编制了《发票使用风险提醒示例》(详见附件)。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作为参考,创新相关工作。
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样本
尊敬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
您正在进行实名税务身份认证。实名认证后,您将能够处理发票收据等税务相关事宜,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为防止犯罪分子欺骗、使用、窃取您的身份信息,您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从事虚假发票等非法活动。现提醒发票使用的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作为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企业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为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虚开发票,符合有关条件的,税务机关将向社会公布,并与有关部门采取联合处罚和管理措施。
注:
1.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有关内容。
2.各地实施的发票使用风险提醒、宣传措施,可以继续沿用。
注意!这17种发票不能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无效、非法取得、虚假开具、填写不规范等。
那么,我们纳税人在实践中获得或使用不合规发票的常见情况是什么呢?小总结了以下17种情况,你必须注意啊!
1
未填写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的,应当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卖方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中填写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务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
2
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的规定: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3
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2号):
新税务机关上市后,将使用新的税务票据样式和发票监督印章。2018年12月31日前,由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和原省国家税务机关监督的发票可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以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将继续使用。
4
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9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中填写运输地点、到达地点、车辆号码和运输货物信息。如果内容更多,可以附上另一份清单。
5
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建筑服务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
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否则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6
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房地产销售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4)项规定:
房地产销售、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发票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房地产名称和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不能填写)栏填写面积单位、房地产详细地址。
7
出租房地产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
出租房地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房地产的详细地址。
8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开具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5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商、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统一的二手车销售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总额栏只注明车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商、经纪机构、拍卖企业在办理转让手续时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9
未按规定要求开具的成品油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所有成品油发票必须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的分类代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数栏为必填项,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货、发票错误、销售折扣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4.成品油分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分类代码的油品可以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不得大于成品油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支付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分类代码的油品总量。
10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退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
生产企业代表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合服务企业开具代理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理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合服务企业代理退税的凭证。
代理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11
未填写付款人全称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2008〕80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未填写付款人全称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税收抵扣、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12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全部联合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扣除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13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未在收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字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年6月15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果退货需要开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注明无效字样或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有销售折扣,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无效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色发票。
14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消费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
烟草、葡萄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动保险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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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
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未填写规定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件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发票报销,千万注意
发票开具、报销还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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