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阅读重点:指导纳税人纳税,合伙企业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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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甲公司、自然人张、自然人王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这家合伙企业遇到的税务相关问题是什么?让我们看看~
01
谁是合伙企业的纳税人?
合伙企业以各合伙人为纳税人,具体处理要求如下:
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由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
02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包括当年企业的留存利润?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收入和当年企业留存的收入(利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
03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合伙合伙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以全部生产经营收入等收入。
(4)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合伙人的平均数量计算,按照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
特别提醒:合伙协议不同意将所有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
04
合伙企业亏损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实行查账征税方式,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的部分,不得继续弥补。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损失来抵消其利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执行口径通知(国税函)〔2001〕84第三条
05
如何纳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利息、股息和股息?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利息、股息、股息不纳入企业收入,而是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股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股息收入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执行口径通知(国税函)〔2001〕84第二条
06
残疾人可以享受成立或参与成立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吗?
残疾人投资或参与合伙企业的投资,残疾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的,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范围减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执行口径通知(国税函)〔2001〕84第四条
07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1)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合伙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为工资总额的2%、14%2.5实际扣除%的标准内容。
(3)合伙企业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营业宣传费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可按实际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用,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2008〕65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08
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风险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企业满2年的,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企业投资的70%扣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风险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当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个人合伙人可以从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分配的经营收入中扣除对初创科技企业投资的70%;当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税总局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
09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持有股权、股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股权投资,可以核定征收吗?
自2022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份、合伙财产份额等股权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将通过审计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1号)第一条
来源:北京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