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划重点,请关注以下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
原标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开办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雄安中税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