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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税务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

文章划重点,请关注以下方面:税务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在税务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

税务举证责任

原标题: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综述#老板与税# 在撤销诉讼上,被告行政机关应对于支持其行政处分之法规范之要件事实存在负举证责

文章摘要: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综述#老板与税# 在撤销诉讼上,被告行政机关应对于支持其行政处分之法规范之要件事实存在负举证责任,亦即对于干预人民自由权利之要件事实之不明了,由被告行政机关负担其不利益;;有关稽征机关应当负客观的举证责任之情形如下:(1)有关成立纳税义务之税法规定之客观构成要件之实现;

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综述

#老板与税#

在撤销诉讼上,被告行政机关应对于支持其行政处分之法规范之要件事实存在负举证责任,亦即对于干预人民自由权利之要件事实之不明了,由被告行政机关负担其不利益。此亦适用于原告争执行政处分之撤回以及授益处分之撤销之情形。

有关稽征机关应当负客观的举证责任之情形如下:

(1)有关成立纳税义务之税法规定之客观构成要件之实现。

例如关于税捐主体资格之存在;营利事业之存在;营业收入之构成要件之满足;因进口货物而成立关税债务之证明;从特定财产产生课税所得;税捐客体范围采取属地主义者,税捐客体发生在台湾地区境内之事实(如境内来源所得)。关于税基计算中之加项;关于税率及加重税率之适用要件;关于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要件事实;关于契约类型之归属(属于消费借贷或赠与)。

(2)隐藏的盈余分配之存在,如果其涉及减少营业收入,例如低价销售予利害关系人,应由稽征机关负担举证责任。如果其涉及虚伪营业支出(超高额成本费用支出),则应由法人(纳税义务人)负担举证责任。

(3)有关税捐规避之事实:滥用法律形式进行不合常规之安排。

(4)对于原行政处分进行不利于纳税义务人之撤销或变更。

(5)如果课税处分之合法性乃是系于纳税义务人逃漏税捐行为时,则关于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逃漏税捐行为)而应受处罚之客观的以及主观的处罚要件事实。

(6)被告机关主张该抵押权登记(约定无利息)系基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应由被告机关负举证责任。

(7)书面行政处分之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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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税务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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