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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税种 税负相对公平

通过这篇文章,您可以了解到这些问题:中国平均税负、税负相对公平

律师税收核定征收

原标题:利用“税负平均”但“真实收入不平均”方式,能降低律师税负吗?

文章摘要:之所以采取合伙人用税后的收入支付给聘用律师报酬的方式,主要是在核定征收时期,相比于聘用律师按照工资薪金缴税,按合伙人经营所得缴税税负较轻,还不需要缴纳社保费,因此大部分律所都采用该种方式;;从以上规定来看,据以征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合伙人从律所取得的全部所得,是根据每一位合伙人实际从律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征税,而平均分配缴税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收入是错误的,这样会导致一些合伙人多交了税款,一些合伙人少缴了税款,少缴税款的合伙人面;

税与税

文|税盟第097号天使盟员刘海涛律师

近期,上海律所全面取消核定征收的消息又一次引起律师行业的热议。此前,由于上海的律所一直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所以其他省市的律所还存有一丝希望,积极通过人大议案或者政协提案等方式,希望争取恢复核定征收状态,但收效甚微。从目前形势看,律所全部查账征收已势在必行。

从律所实际情况看,很多律所为了平衡税负,通常采用这种方式:对合伙人律师,平均分配收入缴个税后再按照每个人的实际收入进行分配;对聘用律师的收入,由合伙人律师用缴过个税后的收入进行支付,聘用律师不再缴纳个税和社保。

这样的申报方式正确吗?会带来哪些税收风险呢?

一、合伙人“共产主义”会导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很多律所的财务人员认为,“税收文件规定合伙人的分配比例是可以约定的,合伙人约定税收上平均分配并不违反税收政策,合伙人缴纳个税的收入和从律所实际取得收入是两个口径计算的,相互并不矛盾”。

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从以上规定来看,据以征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合伙人从律所取得的全部所得,是根据每一位合伙人实际从律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征税,而平均分配缴税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收入是错误的,这样会导致一些合伙人多交了税款,一些合伙人少缴了税款,少缴税款的合伙人面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税收风险。

二、合伙人多缴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吗?

发现上述错误后,有合伙人多缴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合伙人律师可以申请退还三年内多缴的税款。

三、合伙人用税后收入支付聘用律师钱款,会导致聘用律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很多律师认为,合伙人缴过税的收入再支付给聘用律师,因为是税后收入,一笔收入不能重复缴税,聘用律师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合伙律师和聘用律师之间是无偿赠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第三条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合伙人支付给聘用律师的钱款是无偿赠与吗?

不是!这是因为聘用律师为律所提供了劳动,合伙人支付给聘用律师的钱款不是无缘由的赠予,而是代表律所付给聘用律师的劳动报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之所以采取合伙人用税后的收入支付给聘用律师报酬的方式,主要是在核定征收时期,相比于聘用律师按照工资薪金缴税,按合伙人经营所得缴税税负较轻,还不需要缴纳社保费,因此大部分律所都采用该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利用合伙人税负来降低聘用律师税负的方式是错误的,会导致聘用律师要按照正确的税目补缴个税和滞纳金的税收风险。

律所实行查账征收后,不能再按照原有的错误思维进行税务处理,想要合法降低税负,必须要充分运用现有税收政策,合理进行税负设计,在税收合规的前提下实现每一位律师的税负最低。

【结语】

税收问题,是律师行业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但也是被律师行业长期忽视的自身问题。个中缘由,既有律所法律关系主体定位缺失的系统性原因,也有律所税收征管方式的历史原因,但不论如何,律师作为法律的践行者,做好自身税收合规才是顺应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

“律师是税收法律服务的最佳提供者和主导者”,这是税盟导师陈春林律师一贯秉持的理念。税盟关注律师和律所税收,不仅希望律师做好自身税务风险防范,也希望更多律师投身于税务领域,满足广大纳税人税收法律服务需要,帮助企业实现税收合规。

税盟始终秉承助力律师成为优秀税务律师、助推中国税收法治建设进程的宏愿,欢迎广大律师同仁税海同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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