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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全国减税(必看:2022年最新减税政策28条)

阅读本文的重点是:2020年减税政策,2020年全国减税

2020年全国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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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组合式税收支持政策摘要

(政策截至2022年3月31日)

1.2022年新出台政策

一是加强中小企业设备税前扣除。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中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自愿选择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价值的100%可以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期为4年、5年、10年,单位价值的50%可以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可以在剩余年度按规定计算折旧。

企业选择适用当年不足扣除上述政策造成的损失,可以在未来5个纳税年度结转,享受其他延长损失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中小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1.信息传输、建筑、租赁、商务服务:员工2000人以下,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低于20亿元或资产总额低于1亿元;3.其他行业:员工不足10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4亿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设备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2.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发改行业〔2022〕273号)

3.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促进服务业困难产业复苏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二是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50%。

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3.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促进服务业困难产业复苏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4.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发改行业〔2022〕273号)

三、航空、铁路、公共交通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困难产业救助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2.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促进服务业困难产业复苏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四、减免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困难。

20222000年,缴纳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合格的服务业市场实体可以享受。

纳税人的适用范围包括:已完全停产、停业、无营业收入来源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除外。

政策依据:

1.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促进服务业困难产业复苏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五、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房土两税减免政策。

业主减租,2022年缴纳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按照规定授权和地方实际减免。

政策依据:

1.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促进服务业困难产业复苏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六、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起,小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5%,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按20%的税率缴纳。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七、增加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

扩大先进制造业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从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以从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合企业)〔2011〕300数字)和《金融企业划分标准》(银发)〔2015〕309确定营业收入指标和资产总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税政策实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八、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抵扣退税政策。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到合格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的存量。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从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从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制造业、科研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供应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产业、交通、仓储、邮政产业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税政策实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十、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

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实际发生额的10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11、3岁以下婴幼儿护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顾3岁以下婴幼儿的相关费用,按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护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202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和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2022年第7号)

二、税收优惠政策到期继续执行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相关税收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起,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区和国家创新空间免费或租赁,免征财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孵化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大众创新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2018〕120号)

二、城市公交车站等经营用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城市公交车站、道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通知城市公交车站 道路客运站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财税〔2019〕11号)

三、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起,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租赁,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地产和土地,暂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按其他产品和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征收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四、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五、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六、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即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七、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八、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实物免征个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九、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十、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十一、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十二、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十三、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任期奖励的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十四、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分别是10%和15%),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十五、放宽初创型科技企业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十六、延续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2022年第2号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本文来源:财税早读、税政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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