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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最新修改(商标法规定,对于商标违法行为,商标管理部门)

原文标题:《商标法》修改之增加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文阅读重点有下面几个方向:商标法规定,对于商标违法行为,商标管理部门、商标法最新修改

《商标法》修改之增加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商标法》修改,共涵盖六个条款,涉及两大方面:

一、增加了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的内容。

二、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

其中,《商标法》关于增加规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对商标的注册申请、异议以及无效宣告有着显著影响。本文以此点修改为核心,结合实践,对《商标法》加大打击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力度予以简单评析。

一、《商标法》对规制恶意申请、囤积商标行为的法条修改。

《商标法》修改法条一览表

第四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

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小结:本次《商标法》修改增加了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商标等行为,在法条修改上主要体现为:在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在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将第四条纳入规制,并在第六十八条中增加了第四款对申请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提起商标诉讼进行处罚做出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则为:将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列为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将其作为法定理由予以明确规定,同时规定针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任何人均可对其提起异议、无效宣告申请,对申请主体无任何限制;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至此,《商标法》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审查体系。

二、《商标法》对规制恶意申请、囤积商标行为法条修改的重要意义。

《商标法》修改前,实践中恶意申请、囤积商标的行为已经屡见不鲜,但是一方面,法律并没有赋予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该类行为进行主动审查,另一方面由于修改前的《商标法》并没有将该类行为明确纳入商标异议规制范围,只有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中略有涉及,而鉴于《商标法》四十四条适用的前提为“已经注册的商标”,因此在实践中若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被异议人存在恶意申请、囤积商标的行为,商标局在做出裁定时就处于尴尬境地,更多地只能引用《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引起不小的争议。例如,在第10726394号“

”商标异议案件中,针对被异议人恶意抢注20余件异议人商标,商标局在裁定中对被异议人恶意申请异议人多件商标的行为援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对其不予核准注册。

本次《商标法》的修改可以避免上述案例中不合适条款引用的发生,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规制,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阶段就已开始,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过程中就将这些恶意申请、囤积商标的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真正的商标权利人的维权负担。此外,在商标权利人主动提起的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也将恶意申请、囤积商标行为作为不予核准注册、予以无效宣告的法定理由,加大了对恶意申请、囤积商标的打击力度,使得商标权利人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者,《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八条加大了代理机构在代理商标注册中的合理审慎义务,促使代理机构提供更为规范、专业的服务。

关于本次《商标法》修改,不得不说的还有:

一、在《商标法》的修改条文中:

1、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力度,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从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将赔偿上限由三百万元修改为五百万元;

2、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处理力度,禁止侵权产品进入二次流通。

二、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公布《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对《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负有举证责任。

来源:知产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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