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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例(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8万)

原文标题:「以案释法」假冒注册商标出售伪劣产品牟利终被判刑

文章原标题: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8万、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例

「以案释法」假冒注册商标出售伪劣产品牟利终被判刑

瓮安县一从事鞋、袜加工及销售公司因经营困难,为扭转亏损,竟生产假冒彪马、阿迪达斯、耐克商标运动鞋,后与买家柯某某达成总金额为46.5万元违法交易,现瓮安法院审理认为柯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01?

案情回顾

2013年黄某某、刘某某在瓮安县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入驻瓮安经济开发区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主要从事鞋、袜加工及销售。2016年因公司经营困难为解决工人工资问题,刘某某便联系被告人柯某某,达成协议为柯某某生产一批假冒彪马、阿迪达斯、耐克商标运动鞋3万双,价格46.5万元。柯某某通过银行转账预付20万元到刘某某账户后,刘某某联系货车生产出1.8万双假冒商标鞋子运往福建晋江给柯某某,途经贵州省铜仁市时被查获。

02?

法院审理

经一系列查证审理,瓮安法院审判长易言平、审判员杨莉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柯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03?

法官提醒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时代,知识产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商标在内的一切知识产权一定程度上是保护人类社会文明,因此一切妄图窃取他人的创造成果迅速积累财富的不正当行为都是在触碰法律高压线。谨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否则将会同本案被告人一样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04?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作者:田雨婷 编辑:李宏远

编审:周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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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例(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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