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划重点,请关注以下方面:税收优惠大礼包、税务局减税降费大礼包
原标题:税务总局发福利:春节优惠大礼包,看看能省多少税?
文章摘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又推出第二批首违不罚事项,截至目前已有14项行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分别是:序号事项1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2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2.简化与递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
税与税
虎年来了,为了促进企业在新的一年蓬勃发展,税务总局送来了税收优惠大礼包,我们快来好好利用!
一、“首违不罚”范围扩大
在2021年3月首次公布首违不罚项目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又推出第二批首违不罚事项,截至目前已有14项行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分别是:
序号
事项
1
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
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
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
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
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11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没有违法所得
12
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13
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
14
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二、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规定,有7项优惠政策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分别是:
序号
内容
文号
1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8〕120号
2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9〕11号
3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9〕12号
4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19〕14号
5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财税〔2019〕21号
6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7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三、推出新的税收优惠
1.简化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规定,将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简化办理流程。
2.简化与递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为各行各业送来了大礼包,企业在适用优惠降负的同时,一定要准确判断是否完全符合税收优惠,避免因不符合而强行适用带来的税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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