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阅读关键词:加盟的品牌商标侵权、加盟店侵权
高沃知识产权
没有人能逃过火锅串串的诱惑!特别是在辣油锅里煮的滋滋冒泡,色香味俱全!谁看了不说一句:给我来双筷子!
独特的涮煮烹饪方式,再配上干碟油碟的香辣口感,让串串香从川渝地区火遍大江南北,也让许多想创业的人从中看到了商机。
然而,下面案例中的李某,在看到了小郡肝串串香的市场潜力后想要加盟,却一不小心被“坑”了。
明明是加盟,却被告知商标侵权?
小郡肝串串香风靡全国,李某被某口公司的“上上签新派小郡肝串串香”项目招商广告所吸引,想要加盟合作。
经协商,某口公司与李某于2018年10月6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李某向某口公司支付合作经营费59800元、品牌使用费20000元、保证金10000元、两年管理费用4000元,某口公司将“上上签新派小郡肝串串香”品牌合作经营权许可李某使用,并为李某提供经营技术、商业秘密、业务培训、经营指导、技术支持等服务。
协议签订后,李某向某口公司支付了合同款项93800元,并积极筹备开店事宜。但在筹备开业的过程中,工商部门却告知李某,李某使用的“上上签新派小郡肝串串香”商标因侵权被投诉,要求李某拆除招牌、停业整改。
明明是加盟,明明已经获得了商标的授权,为何又被投诉商标侵权呢?
李某经核查发现,实际上某口公司对“上上签新派小郡肝串串香”并没有商标权。合同款项已经支付,店铺却无法开业,损失惨重,李某只得一纸诉状将某口公司诉至白云法院。
商标已无效,李某维权胜诉
李某认为,某口公司签约授权的“上上签新派小郡肝串串香”商标状态为无效,涉嫌虚假授权乃至欺诈,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我方造成了严重损失。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某口公司接收退回原材料、返还相关费用与赔偿损失。
某口公司辩称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上上签新派小郡肝串串香”并未侵害他人的商标权,对李某继续使用该商标不会造成任何的影响。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内容看,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全面的披露信息的义务,且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不得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及《商标使用授权书》的规定,被告对原告授权的商标为“上上签新派小郡肝串串”。经核实,被告并没有商标权,其授权的商标根据查询第26788496号商标为“上上签钢管厂小郡肝串串香”,且该商标已失效。被告亦确认了原告因没有获得“上上签新派小郡肝串串香”的商标而被工商告知不得使用该标识开店的事实。
故被告并没有真实、准确披露其特许资源的情况,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开业,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作协议书》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由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于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接收退回的原材料,承担相应运输费用,并退还原材料款,返还合作经营费、品牌使用费、保证金、年度管理费,结合原、被告对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原告上述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
被告违约导致双方约定的“上上签新派小郡肝串串香”品牌无法使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为店铺开业支付的装修费用和广告费用,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被告某口公司返还原告李某合作经营费59800元、品牌使用费20000元、保证金10000元、年度管理费4000元、材料款124855元,赔偿经济损失23813元,返还原材料及承担相应的运费。
被告某口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业的经营脱离不开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是创业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当然,也有不少的经营者因考虑到自主创业从零到有,经营一个品牌较有难度,于是选择了加盟的形式,只需支付加盟费用,便可获得商标的授权,省心省力。
但是,加盟也是有风险的,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尤其是商标是否处于有效状态,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影响正常的经营与使用。否则,不但没有商标的使用权,还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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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州白云法院 内容有改动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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