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关注!该房地产公司销售2021年购买的二手车如何缴税_如何开票_(公司出售二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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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一般纳税人,目前项目分两期开发,一期项目简易计税,二期一般计税,2021年3月购进一辆二手车,用于一期项目工地,没有抵扣,折旧计入一期开发间接费用,现在这辆车出售了,在二手车市场开了销售发票,请问我们这种情况可以按3%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解 析
经了解该房地产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假设2021年9月销售了该二手车,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该房地产公司2021年3月购进的二手车用简易计税项目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属于税收法规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情形,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该房地产公司销售二手车开具发票存在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再享受减按2%申报缴纳增值税了,自愿放弃减征1%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种情况: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减按2%申报缴纳增值税,可以享受减征1%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提醒广大纳税人:
(一)类似情况只能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不得开具适用税率13%的增值税发票,否则为不合规的增值税发票。
(二)该房地产公司销售二手车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中规定的0.5%的征收率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