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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中央厨房(税务处理中央厨房销售收入)

本文重点关注以下方向:中央厨房财务会计分录、中央厨房会计核算

中央厨房的会计做账

彭怀文

中央厨房销售收入税务处理

彭怀文

中央厨房也可以称为中央厨房,实际上是餐饮配送中心,主要任务是将原辅材料加工成半成品或成品,送到连锁店或超市进行二次加热或组合销售给客户。

一、中央厨房销售与餐饮销售的区别

中央厨房有两种加工和销售模式:

第一种是:半成品的加工和配送销售。是批量购买肉类、蔬菜等菜肴原辅材料,利用各种加工机械和生产线加工成半成品,包括原辅材料清洗、切割、包装等,然后用冷藏车运输到企业各餐饮连锁店使用或配送到超市作为清洁蔬菜销售。例如,火锅餐厅的各种冷菜,火锅餐厅只需要直接送到消费者餐桌;饺子连锁店的饺子,饺子店只需要煮熟就可以供应给消费者。

第二种是:成品的加工和分销。是通过强大的生产线和加工机械设备,各种原辅材料加工成熟食品或菜肴。例如,将米饭煮熟,直接送到需求量大的单位餐盒定制或快餐店;将面粉加工成馒头、馒头、面包等,送到连锁店只需加热即可直接销售。

中央厨房加工的优点是节省时间、劳动力、金钱,提高产品附加值,最大化企业利润,确保商品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一致性。

因此,从以上两种模式可以看出,中央厨房除了直接销售餐盒定制外,其余的销售基本上不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对象基本上是中间环节。餐饮销售的对象基本上是最终的消费者。中央厨房的销售通常只能在增值税方面进行"销售货物"增值税不能按照计算"餐饮服务"计算增值税。

二、中央厨房销售收入税务处理

中央厨房的销售模式,而且与其连锁店的关系不同,导致其销售收入的税收处理也不同。

(一)销售定制餐盒

中央厨房接受其他单位的定制餐盒,表面上看起来和餐饮服务的外卖一样。但由于中央厨房是工厂生产,与一般食品生产加工厂不一致,中央厨房接受定制餐盒与食品厂接受定制月饼没有区别,正常情况下应遵循"货物销售"计算增值税。

在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QS证或SC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由于中央厨房是工厂生产的,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业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因此,除了根据生产经营模式区分食品生产加工与餐饮服务的税收差异外,还将根据许可证类别进行区分。因此,中央厨房面临的不是最终消费者的熟食销售,而是需要根据"销售货物"税收。只有中央厨房面对的最终消费者,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提供与餐饮服务一致的外卖送餐服务的,属于增值税兼营服务;会计分别核算的,可以按照"餐饮服务"计税。

在一定条件下,中央厨房可以销售定制餐盒"餐饮服务"纳税。那么,中央厨房能适用吗?"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减政策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执行号码印发)。

因此,能否适用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重点就在生活服务的销售比重,低于50%的就不能适用加计抵减的政策。

(二)熟食和半成品的配送和销售

为什么要在这里强调一个?"熟"字呢?

菜肴的原辅材料多为农副产品,对于农副产品加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区分初始加工和深加工,以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初始加工的税收政策更加优惠。

一个"熟"字,就解决绝大多数农副产品加工后对产品的分类,因为"熟"所有产品均为深加工;"生"除了一些速冻食品,其他产品"生"产品基本属于初加工产品。

半成品的概念也很广泛。在税务区分属于初始加工或深加工产品时,也可以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当然,这只是一个简单的判断判断。中央厨房配送的半成品判断需要根据《农产品税收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号。52),现餐饮业容易混淆如下:

因此,中央厨房的销售和购买需要特殊的区别。

1.销售的产品,属于农产品或农业粗加工产品的,适用税率是9%,购进可以抵扣农产品税率或抵扣率也是9%。

2.销售的产品,属于农产品深加工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3%,购买可抵扣的农产品在实际生产中可抵扣1%。

中央厨房涉及农产品深加工和餐饮服务业增值税加减的政策如下:

(三)生鲜食材的配送和销售

中央厨房房购买新鲜食材,经过选择、洗涤、切割、配菜等处理和包装,然后分销和销售。由于其产品不属于深加工产品,其产品应符合农产品或农业粗加工产品的税收政策。

1.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肉蛋产品流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2.9%的税率不符合免税条件

中央厨房购买生鲜食材,经过简单加工,仍属于农产品或农业粗加工产品,然后对外配送销售,不符合免增值税条件的,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

3.免征农产品粗加工的企业所得税

中央厨房生产、配送、销售的新鲜食品,符合《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农产品流通可以避免增值税的范围较小,而农产品粗加工可以避免增值税的范围较大。中央厨房企业必须逐一比较其产品和税法规定的范围,充分享受免税政策,但不能超出范围,避免税收风险。多纳税,少纳税,是一种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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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会计核算中央厨房(税务处理中央厨房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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