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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如何进行防范与应对?

财税为家

国税2019年第3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和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从文件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将面临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或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风险。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难免会接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如何降低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几率以及如何应对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税金损失的风险呢,本文建议如下:

(1)企业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的管理规定,从而避免涉及“增值税发票虚开”的风险。

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建议签订正式的合同,取得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将款项支付给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且确保资金流、业务流、发票流三流合一。

本人在工作的过程中曾遇到过两次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况,其中一个为对方涉及购买虚假进项发票,另一个为对方经营困难,开票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我司在配合税务局核查的过程中提供了合同、货物验收的资料、付款的资料已证明我公司与对方为正常的经济业务,我公司不存在过失,因此,最终税务局并未要求我公司将进项税额转出。

(2)同等条件下以及货物或服务金额较大时,建议企业与正规的、资信状况相对较好的企业合作,以降低合作方不依法纳税的风险,从而降低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风险,以及异常增值税凭证造成税金的损失。

(3)规范公司日常报销工作。通过规范员工报销,降低员工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异常扣税凭证的风险。建议企业制定制度规定,一定金额以上,比如1万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签订正式的合同,费用支付原则上应直接对公支付给货物或服务提供方,不允许员工直接拿发票个人报销。

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发现后应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建议如下:

(1)企业经营业务真实,完全符合税法关于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的要求,这时对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建议能认证的尽量及时认证抵扣,税务局核查时,再向其证明本企业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违规的情况,争取正常抵扣,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各地税务局对政策理解不一,要求也不完全相同)。

(2)企业取得虚开发票或无法证明本企业无过错或违规的情况下,建议暂缓抵扣或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并立即启动对货物或服务提供方的追偿措施,比如暂停后续付款或向其追偿损失的进项税额。

(3)企业在日常经营的过程,建议注意本企业纳税信用的维护工作,争取能够被认定为A级纳税人。A级纳税人身份对企业经营投标、享受纳税优先待遇等方面都有非常大的益处。

国税2019年第38号文,对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票凭证规定,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如何防范异常发票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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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如何进行防范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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