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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小说取得的收入是要计入劳务报酬所得吗?解答:《个人所得税法

写小说取得的收入是要计入劳务报酬所得吗?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特别说明:与2011版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比,新修订后的“稿酬所得”范围与原来相比在“图书、报刊”后加了个“等”字,在征求意见稿里也是没有加的,正式修订版加了,主要是为了解决网络稿酬的问题。这一改变是比较合理的,随着时代的变化与发展,传统纸质媒体和书籍的大量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新型的网络媒体或电子书籍等。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个人在网络上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收入,因为税法规定的原因而不能按照“稿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稿酬所得强调作品的“出版、发表”,否则不能适用。比如,某人擅长写作,业余时间为某公司创作撰写了与该公司产品相关的文学故事并印刷在产品外包装上面,取得的报酬就不能按照“稿酬所得”计税,而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如果该人把这些文学故事投稿在报刊上发表,取得收入就可按“稿酬所得”计税。

综上所述,如果写作的作品没有通过媒体发表,只是受托写作的,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因此,从2002年5月1日起,电影、电视的剧本使用费所得不再存在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小说作者授权电影、电视使用的版权费收入,也不能按照“稿酬所得”计税,而是应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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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写小说取得的收入是要计入劳务报酬所得吗?解答:《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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