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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广涛说建筑业财税 - 建安财税十讲之七-预缴税款

《建安企业主要经营流程与主要税收风险识别》讲义

之七:预缴税款

近日中国建筑财税深耕者何广涛博士应邀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特派办做了一次为期一天的建筑财税分享,主题是《建安企业主要经营流程与主要税收风险识别》,内容涉及建安企业经营特点、经营流程、经营模式、会计核算、税收政策以及税收风险识别等方面。课后,何博士将授课内容整理成文稿在公众号发表,以飨各位读者,一共十个大问题分十篇,三万余字,今天发的是第七篇:预缴税款。

七、预缴税款

我们在第一部分讲解建安业行业特点时,说到了异地施工是它的一大特点,项目地与建筑企业所在地不在一个地方,由此就出现了流转税税源的平衡问题。

营业税时期,建筑业劳务营业税是直接在项目地通过代开发票缴纳的,营改增以后,36号文、2016年17号公告以及财税〔2016〕74号文建立了异地施工的预缴税款制度,2017年11号公告以及财税〔2017〕58号对其进行了微调。具体而言,预缴可以分为两类。

1.进度款的预缴

进度款的预缴特指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的预缴,文件依据是2016年17号公告,当时(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规定是跨县(市、区)施工就要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017年11号公告明确,自2017年5月1日起,将预缴税款的范围收窄,由原来的跨县(市、区)施工就要预缴改为跨地级行政区施工才要预缴,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所谓的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盟、州等区域,至于同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区施工是否预缴,仍由1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范,即由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决定,比如沈派办管辖范围内的大连市就已经发文明确市内跨县区施工不再预缴税款。

对于进度款的预缴,我们可以总结一下:它是纳税义务发生以后的预缴,它是跨地级行政区的预缴,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区域施工则无需预缴,因此,我把此类预缴叫做“空间上的预缴”。

2.预收款的预缴

前面已经讲到,财税〔2017〕58号文取消了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将纳税人确认销项税额的时间由原来的收款时推迟到预收款转化为进度款时,推迟了纳税人的现金流出,但是考虑到税款征收的及时性,该文同时确立了另一项预缴制度,即预收款的预缴。

58号文第三条规定(2017年7月1日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可见,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无论是否为跨地级行政区施工,自2017年7月1日起,均需要预缴税款,只不过预缴税款的地方不一样,跨地级行政区的预缴在项目地,同一个地级行政区施工的预缴在机构地。

对于预收款的预缴,我们也可以总结如下:它是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的预缴,无论施工地点在什么地方均需要预缴,我把此类预缴叫做“时间上的预缴”。

3.二次预缴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两类预缴税款不是互斥的,有的时候会存在二者的转化,即有可能会出现二次预缴。

举一个例子,机构地在哈尔滨南岗区的甲建筑公司,在沈阳市铁西区承揽A项目,2022年2月收到预收款1000万元,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且未支付分包款,向业主开具了612不征税发票,则甲公司应在铁西区预缴税款1000÷1.09×2%,此为预收款的预缴。

根据合同约定,2023年1月A项目计量工程款3000万元,扣除预付款1000万元以后,甲公司收到工程款2000万元,同日向业主开具9%税率发票3000万元,那么此时就会涉及二次预缴,也就是按照(3000-1000)÷1.09×2%在铁西区预缴税款,此为进度款的预缴。

需要注意,有些地方以甲公司开的发票金额为3000万元为由,不让施工企业按照2000万元作为预缴基数,这是错误的。

假如,我们把上面的例子中项目地修改一下,项目地不是在沈阳市铁西区而是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则甲公司只需要一次预缴,不存在二次预缴了,即收到预收款时在南岗区预缴即可,预收款转化为进度款时,属于同一个地级行政区施工无需预缴。

4.预缴税款的例外

预缴税款有一个例外情形也需要关注,就是月销售额不超过一定额度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异地施工也无需预缴,具体又分两个阶段。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这里面有一个概念叫“预缴地”,什么是预缴地,是省、市、县还是街道?2019年4月1日,总局12366网站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其中的第10个问题是这样说的:

问: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说到这里,我要强调一个问题,就是预缴时差额扣除分包款,并不以分包方必须预缴为前提,有的地区讲,你要想差额预缴,前提就是分包方也在我这儿预缴了,否则我不让你差。应当说,这种说法是没有政策依据的,我们36号文也好,17号公告也好,从来没有说过分包必须要预缴总包才能差额扣除,为什么这么讲?至少有三种情形:

一是,比如说分包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行政策,月收款不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收款不超过45万元,它无需预缴,那么不应该影响它总包预缴的扣除。

二是,分包也有可能是当地企业,根据现行政策,当地企业当地施工无需预缴,它的总包在预缴时是可以差额扣除的。

三是,也有可能会出现预缴时间的错配,比如说总包先预缴了,分包尚未预缴,那么根据17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总包也是可以差额扣除的。

甚至有的地方,将分包不预缴或者不按时预缴的责任强加给总包单位,这更是违法的行为。

5.两类预缴的时间

17号公告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这里面提到,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存在税收风险,那么什么是“自应当预缴之月”呢?这个时间点很关键。

1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57号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总结一下,进度款的预缴时间是纳税义务发生以后的次月申报期内,预收款的预缴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月。这两个时间就是“应当预缴之月”,往后数6个月,在这个期间预缴,都不算违规。

6.预缴税款的抵减

1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应该是一个整体概念,即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额,具体到申报表上是主表的第24行,也就是说,某建筑企业某一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只要是合规的,且取得了完税凭证,在纳税申报抵减时,可以跨项目、跨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甚至跨不同应税行为综合抵减的。

但是,个别省级税务机关也出台了地方文件,明确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抵减只能项目对项目,典型的代表是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10号公告第十一条: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只能抵减同一建筑项目的应纳税款,不能抵减其他建筑项目的应预缴税款或应纳税款,也不能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甘肃省税务局2019年11月份发布的《关于重申个人使用过物品免税等有关增值税政策答复意见的通知》提到:

四、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能否跨项目抵减当期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能否抵减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

今年11月1日,甘肃省工商联和省税务局联合举办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座谈会,有与会企业提出了上述问题。经研究,对上述问题省局的答复意见是:均可以。

7.预缴税款风险识别

一是该预缴的没有预缴,这种情形主要集中于装饰装饰企业,项目比较小,比较零碎,预缴起来管理成本高,当然还有一种特例是机构地税务机关直接告诉建筑企业,你不要去预缴,反正你也没有少缴税。

二是没有按时预缴,这个要充分考虑17号公告规定的6个月的宽限期,不宜过于严苛。

三是预缴税款抵减没有取得完税凭证,这个问题要历史的看,据我所知,2019年之前,各地预缴税款的信息是没有联网的,不排除有些纳税人有意无意的在附表四多填或者少填数据,这个要区分是否有主观故意结合税款追征期进行处理。

四是17号公告第十条要求纳税人要建立预缴税款台账,这个要注意利用纳税人的资料,对未建立台账的纳税人要求其补充建立。

五是避免另一个极端,部分地区违反政策侵害纳税人利益,比如预缴时不让差额扣除,要求分包先预缴总包才能扣除,要求提供分包预缴完税凭证才让扣除等,这些问题我觉得应予以纠正。

(未完待续)

作者:何广涛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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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何广涛说建筑业财税 - 建安财税十讲之七-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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