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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说偷税 - 关于偷税(9)不列少列收入

纳税人想少交不交税款,一般会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是增加支出;另一个就是减少收入。无论是偷税、逃税、避税,还是所谓的税收筹划莫不如此。这个道理,想来大多数人都明白了。收入少了,支出多了,利润自然也就少了,利润少了税也自然就少了。

就偷税而言,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故意瞒报、少报收入,在账簿上进行虚假登记,其目的只有一个不交或少交税款。就一般情况而言,纳税人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私户收款。企业销售了货物,购买方按理说应当把货款转到企业的帐户上,然而企业为了少交税款,让购买方将货款转到企业老板的私人账户上,或者是销售人员的账户上,这样就隐瞒了此笔收入。

二是未开票不入账。企业销售了货物,收到的货款,因为购买方不要发票,企业也顺势将该笔收入不入账,隐瞒了下来。

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也比较多见。比如在小超市购物,大多数人不要发票,按规定虽然消费者没有要发票,但是作为小超市来讲也应该登记入账,但其中的一些小超市,为少缴税款,是不会将这些收入登记在账薄上的。

三是阴阳合同。纳税人是在货物的买卖中,签订两个合同,一个合同是真实有用的,叫因合同,另外一个合同是专门对付税务机关的,叫阳合同。阳合同的金额要比阴合同少了很多,目的还是为了减少收入,进而少交税款。当年范冰冰就是这么干的。

四是将收入挂在往来或其他科目不结转。纳税人取得收入以后,在会计的处理上,长期将收入挂在往来科目上,不确认收入,导致不交少交或延期缴纳税款。

作者:魏春田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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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魏春田说偷税 - 关于偷税(9)不列少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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