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4号)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此处的罚款,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如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对企业的罚款。
按照这一规定的实质,政府部门对企业未按规定拆除违章建筑给予的处罚导致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可以参考原北京国税发布的《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中的问答:
问题:某企业于2012年、2013年向规划局递交了厂房扩建的申请,且取得了开工建设的批文。2013年12月,规划局对其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建设的临时库房不属于扩建的厂房部分,属于违法建设,要求该企业在扩建厂房验收前将其拆除。该临时库房已投入使用,随后企业按照规划局下发的《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拆除。企业拆除临时库房形成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企业因违法行为而发生的支出(以下简称违法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违规建设临时库房,被规划局下发《整改通知书》拆除,拆除临时库房形成的损失属于违法支出,因此不得从税前扣除,不能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得到补偿。
作者:李志远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