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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又一商标确权案胜诉

本文知识点归纳及重点: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

知识产权律师马佰刚

近日,马佰刚律师又一次收到商标确权案的胜诉判决,成功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为客户保住核心商标。

漫漫申请路

深圳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智能家居生产和研发的科技公司,其在第21类厨房洁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金凯登”文字商标。第三人江门市某装饰材料公司是一家从事装修装潢的公司,其在第6类金属材料、第11类、第20类上注册了7个含有文字“金凯登”的系列商标。

2016年1月,深圳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申请在第21类商品上注册“金凯登”文字商标。2017年2月,江门市某装饰材料公司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

经过一年多的异议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作出准予注册的裁定。2018年4月,深圳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在第21类商品上成功注册“金凯登”商标。

2018年5月,江门市某装饰材料公司继续对深圳公司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19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该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

2019年7月,深圳公司委托马佰刚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重新作出裁定。

庭审争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马佰刚律师指出原告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商品上,第三人的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第11类和第20类商品上,因此两者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第三人的企业字号并没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商标没有侵犯其企业字号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第三人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并不相同,也不具有关联性,不构成类似商品。同时认为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类似商品判断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判断商品是否构成类似的基础标准,但并不是唯一标准。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判断商品是否类似,需要看两类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相关公众是否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判断服务是否类似,需要看两类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相关公众是否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此外,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也可认定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如何避坑

在注册商标前,不仅要检索拟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还要检索其他可能存在关联性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是否已经存在相同的标识。当然,如果是业内比较有名的商标或者企业字号,在商标注册时可能也会有阻碍,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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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又一商标确权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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