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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所得税缴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税所得的深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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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

练练在深圳

10月是律师事务所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月,大佬以及同行们又在讨论律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的问题。

一、最近巴特老师抛出了很有意思的有关律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的深度探讨:

假设三位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其中一位律师张三负责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律师事务所固定支付给张三10万元,不管律师事务所有无盈利,三位出资律师约定利润(损益)平均分配。

情形一、假如律师事务所2020年营业收入为100万元,张三工资是10万元,其他费用为0,三位出资律师各分得30万元,律师事务所应税所得是100万元,三位律师应税所得划分比例按照利润划分比例进行划分,合适吗?

情形二、假如律师事务所2020年营业收入为100万元,张三工资10万元,其他费用90万元,三个人利润均为0,应税所得10万元,三位律师平均分配,公平吗?

情形三、假如律师事务所2020年营业收入为100万元,张三工资10万元,其他费用100万元,利润-10万元,三位律师亏损,平均为-3.33万元,公平吗?应税所得0,三个合伙人均分,税务局同意吗?

那么我现在从字面上依据出资合伙人相关税法的规定,核算情形一、情形二、情形三各位出资律师的应税所得,同时假设每位律师合伙人的专项扣除合计为1.8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为3.6万元:

情形一的各出资律师的应税所得:张三的应税所得40(10+30)万元,其他两位出资律师应税所得=30万元。

情形二的各出资律师的应税所得:张三的应税所得10万元,其他两位出资律师应税所得0元。

情形三的各出资律师的应税所得:张三的应税所得6.37(10-10/3)万元,其他两位出资律师应税所得0元。

那么我们现在通过【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进行测算,分别在三种情形时,三位出资律师对应的应税所得是多少?

情形一对应的收入、成本费、合伙律师工资、分配比例填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如下图,计算出三位合伙律师的应税所得:

每位合伙人的应税所得=100*33.33%=33.33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3.33-6-1.8-3.6=21.93万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金额=21.93*20%-1.05=3.336万元

显然与前面计算张三应税所得40万元、其他两位律师的应税所得30万元,产生了差异,这个差异源于张三10万元工资的纳税调增。

情形二对应的收入、成本费、合伙人工资、分配比例填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如下图,计算出三位合伙人的应税所得:

每位合伙人的应税所得=10 *33.33%=3.33万元,

减除费用6万元后

应纳税所得额=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金额=0元

显然与前面计算张三应税所得10万元、其他两位律师的应税所得0元,同样产生了差异,这个差异同样源于张三10万元工资的纳税调增。

情形三对应的收入、成本费、合伙人工资、分配比例填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如下图,计算出三位合伙人的应税所得:

由于亏损,每位合伙人的应税所得皆为0元

显然也与前面计算张三应税所得6.67万元、其他两位律师的应税所得0元,也产生了差异,这个差异也是源于张三10万元工资的纳税调增。

因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设计问题(计算问题),出现了差异,假设投资人工资是合伙律师分配后再调增,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差异了。

这些问题也是练练日常工作会碰到的,只是在申报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在表格中填入数据以后,系统会自动计算,练练并没有更多去深入思考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结果,当然可能练练碰到的数据没有这么特殊,也没有引起练练的注意。

财税实务是实操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将数据填入相关的申报表进行验证、计算结果,才能明白为什么出现差异,才会发现哪里不合理。

二、几天前有位律师事务所财务咨询练练,合伙律师年中退伙入伙,要如何计算合伙律师的分配比例,当然我们讨论的分配比例是基于应税所得。

按照练练自己的理解,在合伙律师约定分配比例的前提下,由于中途有合伙律师入伙退伙,对于合伙律师的分配比例,已不是简单的固定比例,那么就要依据合伙人所在的期间、对应每季度的收入、约定的分配比例,通过加权平均核算出合伙律师的分配比例,然后计算出合伙律师的应税所得。

假设A律师事务所,有合伙人张律师、李律师、王律师、赵律师、刘律师,张律师3月退伙,李律师6月退伙,王律师、赵律师4月入伙,刘律师8月入伙,2021年A律师事务所第一季度利润为-100万元,第二季度利润为200万元,第三季度利润为250万元,那么1-2季度累计利润为200万元,1-3季度利润为350万元。

通过两种方式计算合伙律师的分配比例,第一种核算分配比例(如下图),直接加权平均每位合伙律师的1-3季度的应税所得,然后计算分配比例:

张律师应税所得:-100*50%=-50万元 应纳税所得为0

张律师分配比例:-50/350=-14.29%

李律师应税所得:-100*50%+200*33.33%=16.66万元

李律师分配比例:16.66/350=4.76%

王律师应税所得:200*33.33%+250*33.33%=149.99万元

王律师分配比例:149.99/350=42.85%

赵律师应税所得:200*33.34%+250*33.33%=150.00万元

赵律师分配比例:150/350=42.86%

刘律师应税所得:250*33.35%=83.35万元

刘律师分配比例:83.35/350=23.81%

但是实际在填写申报表的计算结果并不是这样,差异在于张律师应承担的亏损被自动弥补,这样张律师实际承担分配比例为0,而不是负比例。

第1季度张律师、李律师应税所得皆为0

第1-2季度李律师应税所得=100*33.33%=33.33万元,

第1-2季度李律师分配比例=33.33/350=9.52%

第1-3季度王律师应税所得=100*33.33%+250*33.33%=116.66万元,

第1-3季度王律师分配比例=116.66/350=33.33%

第1-3季度赵律师应税所得=100*33.34%+250*33.33%=116.67万元

第1-3季度赵律师分配比例=116.67/350=33.33%

第1-3季度刘律师应税所得=250*33.34%=83.35万元,

第1-3季度刘律师分配比例=83.35/350=23.81%

这样的计算结果,也是练练在申报系统中反复验证测算出来的,否则要不就是李律师要补缴税款,要不就是分配比例合计没有100%。

感谢巴特老师在群聊中抛砖引玉。

本文为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VivianLin 编辑于2021年10月23日,欢迎留言与转发,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私信或加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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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所得税缴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税所得的深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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