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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所得税(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经营所得)

找到一下关键词: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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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税实务系列(六)

7月14日直播分享后,收到很多律师、律所财务的反馈:

1、我们(财务)一直把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做入所得税费用,原来是错误的,听了我的直播分享后才明白,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要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来体现。

2、因为合伙人的投资款不属于实收资本,无须贴账簿的印花税,那么合伙人的投资款不放在【实收资本】,那么放哪里呢?

3、合伙人的社保是不是律所承担?……

为什么律所财会人员会有这些的疑问呢?个人认为律所财务没有搞清楚合伙企业本身不交所得税,只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交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那么合伙企业的【利润总额】,经过纳税调增或调减后,变为【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如果有以前年度亏损,则弥补亏损。

如果无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的纳税调整后所得,按约定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计算得出经营所得。

合伙人的经营所得经减除费用、专项附加(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计算出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目前律师事务所在税务处理上适用查账征收,账务处理也是通过财务软件完成,对于合伙企业财务而言,如何做好账务处理,更多是技巧性的问题。

比如【实收资本】,我个人是将投资款归入实收资本的,但这里的实收资本无须贴印花税;投资人(合伙人)工资,我没有做入成本费用,是直接在利润分配中核算,所以我平时计算的合伙企业的利润,实际是要分配给各合伙人的综合所得;合伙人的企业承担的社保费用,我是做入了成本费用。

那么问题又来了,律师事务所如果要向外提供财务报表,由于核算口径的问题,如果合伙企业整体的利润包括了合伙人工资,那么成本费用要加上合伙人工资,利润则要减除合伙人工资,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对外提供才有意义。

国家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已经非常详细列出了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总额、调增调减项目,同时对应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

只要准确计算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管通过哪种口径核算,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税得税都是一致的。

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表中数据为模拟数据,切勿对号入座)

今天算是自己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综合所得核算的一次综合复盘,欢迎同行小伙伴参与学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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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_Lin 编辑于2021年7月18日,欢迎留言与转发,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后台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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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所得税(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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