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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范围(税务热点: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热点问答)

推荐文章知识点:增值税处理、增值税减免范围

增值税减免范围

智墨普税

01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制造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但是因为经营规模小,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所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

根据文件,所有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的优惠增值税政策。

02

我是湖北省黄冈市从事医疗防护用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根据目前的销售情况,2020年9月我的销售额可能达到15万元,都是医疗防护用品销售收入,相关业务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9月份的销售额能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您属于湖北省每月申报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03

非湖北小规模纳税人9月份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原政策是3%减2%缴纳增值税。现在能按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2014〕57数字)规定,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3%的征收率减2%的简单方法征收增值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于3%的征收率,湖北省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应税销售收入可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应税销售收入,可减少1%的征收率。

04

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在此之前,我公司选择了5%的差额来缴纳增值税。支持复工复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公司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第一条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扣除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适用3%。

因此,从2020年3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贵公司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少1%的征收率计算和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扣除代理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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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增值税减免范围(税务热点: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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