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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的公告
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公告
为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央办公室、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现将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1、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出现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5万元(如果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下同),则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房地产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销售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第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作为纳税期限,一旦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以一次性租赁房地产的形式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相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按照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其纳税期限、本公告第五条等现行政策确定是否提前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房地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7、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税Ukey开具发票。
8.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12003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增加到15万元。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为确保相关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本公告,明确了一些征管问题。
本公告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室、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实现税收征收管理经营措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步发布和解释,提高政策实施的及时性、确定性和一致性;遵循纳税人自我判断、申报、事后监督的总体原则,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不足15万元的增值税免征政策,纳税人可以自行申报,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快速享受。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和享受相关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标准提高后,销售执行口径是否发生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根据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标准。但为了消除意外房地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地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下同),但扣除销售后仍不超过15万元,销售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12万元,6月销售房地产200万元。A2021年第二季度小规模纳税人(4-6月总销售额为238万元(=10 40-12 200),超过45万元,但房地产扣除200万元后,差额为38万元(=10 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根据经营需要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
答: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不同。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征收管理的公告》(2019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告明确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了纳税期限,就不能在改变。
例如,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
情况1:2021年小规模纳税人4-6月销售额分别为10万元、16万元和18万元。纳税人按月纳税的,5月、6月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需缴纳增值税,4月10万元享受免税;纳税人按季纳税的,2021年第二季度销售额44万元,不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4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2021年小规模纳税人4-6月销售额为12万元、15万元、20万元。纳税人按月纳税的,4月、5月销售额不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可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按季度纳税的,2021年第二季度销售额47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7万元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如何适用自然人租赁房地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租金政策?
答: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租金(含预收款)。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政策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增加到15万元,其他个人以租金形式租赁房地产租金收入,也可在相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月租金不超过15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还需要预缴税款吗?
答:不需要。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以后,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口径,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房地产取得的销售额,应当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同主体的适用政策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房地产,涉及纳税人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如何适用该政策与纳税人选择的销售和纳税期限有关。例如,如果纳税人销售房地产40万元,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月纳税,月销售15万元,纳税人选择季度纳税,销售房地产销售不超过季度销售45万元,无需在房地产所在地纳税。因此,公告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房地产,应当根据其纳税期限、公告第五条和其他现行政策确定是否提前缴纳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出售房地产的,应当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因此,公告明确规定,其他个人出售房地产,并继续按照现行政策征收增值税。例如,其他个人出售房屋满2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免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依法纳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免税标准提高后,开票制度和发票要求是否发生变化?
答: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使用金税板、税控板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调整免税标准后,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可自愿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也可免费更换税务机关UKey开具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公告》(2019年33号),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应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