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则有关工程款发票开具问题,合同总金额130万,甲方由于为施工方提供了水费电费及部分材料30万,然后,施工方开100万发票,30万直接从工程款扣除,大家议一议,双方处理税务上有什么问题,你遇到怎么处理的?(问题见下图)
从题主问题叙述,假设双方都一般计税,合同总金额130万,开票100万,抵甲供材30万的约定中,双方都涉及税务风险。
甲方税务风险:
由于合同总金额130万,那么这130万包含各项成本支出和合理利润,也就说甲方提供的水电和部分材料构成施工方营业收入的一部分,这30万不是甲方合理支出,其取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由于税随票走,显然甲方有多抵扣税款的风险。其提供给施工方的30万应视作转售。除非改变合同约定方式。
施工方的税务风险:
由于施工方应取得合同金额130万,开票却开100万,明显三流不一致,即票流、资金流、物流(合同流)。因为甲方提供30万水电作为施工方的债务里包含合理利润成分,即增值额,同时施工方按100万确认收入有少计收入,少交所得税的风险。
网友蠢蠢欲动49:坐支费用
网友石如烟:乱七八糟。
网友流云1347671:另外修改合同
网友君自故乡来888:税局明闲工夫看你这个小合同,现在金税三期了,只要票和资金流对的上,税赋率合理沒人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