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后,企业将剩余的利润转到投资者的账户,是否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0]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发布,以下简称《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了详细规定。
《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业主)只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即可,而不需要在取得投资收益时再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综上所述,个人独资企业在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转给业主不再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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