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推荐文章知识点:股东分红的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原文
文章摘要:财税[2003]15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然人从其投资的境内企业取得分红款,应当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你说的应当是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的问题吧,这几乎是中小企业的通病!这不是合法或者不合法的问题,是税收文件就是这样规定的,你违反了,就得被处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请耐心地看完我的答案!
一、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二、为什么税务要有上述规定?
三、重点来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1、变更股东身份。
所以,如果你正准备投资一家公司做股东,我劝你千万不要以自然人身份投资,一定要以法人身份去投资!
2、税前取得分红款。
3、补救措施。
某公司被查到有一笔股东借款300万元,年度终了未归还,也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60万元。
合计补缴税收1.36+0.10+0.07+2.25=3.78万元。
规避自然人股东分红款的办法还有很多,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了,在此再次重申,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要有真实的业务支撑,千万别偷税漏税!
当然合法!而且因为这事,有企业与税务机关打官司,最终税务机关赢了。
有些老板始终没搞明白,认为他从公司借款,又不是分红,为什么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感觉象霸王条款似的。
从政策面来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税务机关征税是有政策依据的,不是乱征税。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
因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取得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点大家都是知道的。有些个人投资者为了逃避分红环节的纳税义务,就采取从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方式。因此,国家税务总局这么规定,就是为了堵住政策漏洞。
当然,如果能证明借款并非私用,而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了,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聪明的企业老板个人从公司借款,每年12月31号之前还清,然后第二年再借,这种情况,形成了事实上的长期占用,但却不符合征税的条件,因此,目前这种情况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黄山市,有三个企业出资人2010年分别从公司借款300万元、265万元、305万元,在2012年5月份全部还清了。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这种情况应该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了吧?结果错了。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要求三个出资人补交个人所得税,为这事起诉到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定,税务机关做法正确,因为虽然三个出资人把资金还上了,但事实已经发生,且符合征税的条件。
有的老板说,不是不愿意交税,而是分红环节20%的个人所得税太高了。我说这个没办法,个人所得税法就是这么规定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你在当初投资时,没有考虑到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初这些问题都能想到,而且采取相应的筹划措施,也就不会存在这个问题。
中小企业基本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争议是有的,税局很强硬,只要不能证明自然人股东借款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一律视同分红缴纳20%个税。
实际上自然人股东借款的原因有以下几种可能:
1是抽逃出资,2是放不到台面上的业务费支出,3是变相分红,规避个人所得税,4是用于股东个人消费。
争议主要在: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没有净利润是不能分红的,分红是要同时向全体股东分红。
税务规定否决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吗?没权!
2.如果属于抽逃出资,是违法公司法的,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进行处罚,税务机关越位了?越位!
只有确定是为了规避分红缴纳个税而借款,税务机关才有可能出任处罚人的角色。
现在企业为规避税务风险,都是在年底归还(实际是借过桥资金来归还),年初再借出。这么一折腾,税就不用交了。真的没有啥意义。
脑洞小开一下,如果被税务机关征了个税,企业账务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