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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过的税票国税通知说没有缴税,开票的公司找不到,怎么处理?)

本文阅读重点有下面几个方向: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异常抵扣凭证、已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异常抵扣凭证

文章摘要:比如你的上游企业开了专票给你后,在次月并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这就属于异常扣税凭证,你取得这样的专票是不能抵扣的,但如果上游企业又补申报增值税了,你这凭证又可以继续抵扣了;比如你有张8月份取得的专票,税额10000元,在8月税款所属期已经申报抵扣了,但是在10月份的时候,你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你这张发票属于异常扣税凭证,这个时候你就需要在申报10月份税款的时候把这10000元进项税转出;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这种情况首先自查自己的业务是否真实,比如是否有货物入库记录,支付货款是否有转账记录,是否有货物运输的物流记录等。开具发票名称与实际收付方是否一致。

2.如果业务真实,发票取得合法,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建议主管税务机关与发票接受方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误识别为虚开发票问题。

3.如果业务真实,开具的发票是由第三方虚开发票的公司虚开的发票。这种情况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不过可以要求原业务实际提供方开具合法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如果是恶意取得的虚开发票,建议积极主动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如实说明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行税额转出处理,同时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可能还要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同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很明显,你这是属于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

字面理解就是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了点问题,这个专用发票暂时不能用了。

什么是异常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有明确规定,具体文字就不再重复了。

大意就是给你专票的上游企业出问题了,要不是税控设备出问题了,要不就是发票开错了,还有就是开了发票后企业没交税。题主描述的这个问题,就属于这种情形的异常扣税凭证。

异常扣税凭证是涉税违法比较多见的现象,因为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出去后,一般都是次月的15号之前才去报税,而这个时间差在客观上为异常扣税凭证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尤其在2020年2月对所有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也放开了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发票管理难度。

所以,税务部门会对专票领用较多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今年网上报道有家企业在凌晨开发票被税务局监控调查就是这个原因,并不是凌晨不能开发票,而是这个时间段进入了大数据监控指标。

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区别?

通过词语的表面意思也能看出这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从违法程度来看,异常扣税凭证的违法程度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轻一些,异常扣税凭证是指取得的专票出了些问题,暂时不能抵扣。比如你的上游企业开了专票给你后,在次月并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这就属于异常扣税凭证,你取得这样的专票是不能抵扣的,但如果上游企业又补申报增值税了,你这凭证又可以继续抵扣了。

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假交易、假业务,已经被明确定性为不合法的会计凭证了,如果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于偷逃税率金额较大的,还会触犯刑法。而取得异常扣税凭证后基本也就补缴税款就可以了。

取得了异常扣税凭证怎么办?

其实上面提到的38号公告已经给予了明确规定,反正就是你原先想用来抵扣税款或者退税的,现在都不能用了。

如果你取到到的异常扣税凭证已经用来申报抵扣增值税了怎么办呢?

比如你有张8月份取得的专票,税额10000元,在8月税款所属期已经申报抵扣了,但是在10月份的时候,你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你这张发票属于异常扣税凭证,这个时候你就需要在申报10月份税款的时候把这10000元进项税转出。

当然,对于异常扣税凭证解除异常的,可以继续正常抵扣。

总之,取得异常扣税凭证并非你主观故意造成的,其结果无非也就是补税或者不得出口退税,一般不作处罚的,大可不用慌。

开票公司找不到,这信息量有点大吧。

一定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等待税务机关的调查,如果是善意取得还好,如果调查确认为故意取得虚开发票,那事就大了。

判断,举证,即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处理:

1.抵扣纳税人举证“三流、四流”是否一致业务真假,判断业务来往情况,真实可以抵扣;

2.假的、虚取等不真实合法按照异常凭证或虚取处理,届时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据,纳税人依据有关规定会给出具体处理意见。

兄弟肯定是你买的发票,没有实际交易,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小的罚款几十万,金额大的直接坐牢。对方给你的发票再每个月的30号最后一天作废,肯定不会交税。发票都是本月开票下月交税。老老实实交税吧

开票方未缴纳税款,如果有真实交易,发票属异常发票或者失控发票,进项转出。如果没有真实交易,那是虚开发票。

只要对方是真实的公司你们就没有责任,如果对方不是规矩的经营公司属于那种代开票的,你们要面临罚税处理,严重的眼承担法律责任,!

那就是失控发票呗。转出。

这属于走逃失联的发票。处理方式有两种情况,一: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也就是你跟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能够提供合同,付款凭证,采购证据链,那这个和你没有关系。你抵扣了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二:不属于真是交易,提供不了相应凭证,证据链,那么税务局会认定为虚开发票,你已经认证了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并且需要将这部分虚开的金额补交所得税。还需按万分之五缴纳税收滞纳金。这就是处理方法。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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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已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过的税票国税通知说没有缴税,开票的公司找不到,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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