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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去年签的合同3%发票今年开1%对方不收怎么办…

小规模纳税人去年签的合同3%发票今年开1%对方不收怎么办?

文章摘要:对方要求按3%税点开发票有毛病吗这真没毛病,单就税务管理的角度来看,发票的税率就应该跟业务发生时间相对应,不能因为有了新的税率就把之前的业务一刀切了,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改革后,原适用16%税率的项目调整为13%,但这并不就是说从2019年4月1日后就再也不能开16%的发票了,根据总局的要求,只要纳税人承诺业务是4月1号之前的业务,并不需要任何审批就可以开16%税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后的,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合同约定税率本身就有问题,协商解决。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应当按经济业务发生时适用的税率,合同约定提供税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没有考虑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变化。

建筑安装服务,履行合同时间周期一般相对较长,所以一定要考虑到相关政策的变化,我们一般建议约定提供发票的种类,比如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税率不宜做约定,按国家税收政策执行即可。

针对你说的这种情况,建议:

1、对于税率变化之前完成了工程量,开据税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这一点在政策上没有任何问题;

2、对于税率变化之后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服务,开具税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但需要给对方一定程度的价格优惠,这样对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

3、贵公司放弃增值税税收优惠,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

4、对于建筑安装工程服务合同,建议直接约定以不含税价进行结算,开票产生的增值税据实结算,这样就不用考虑增值税率的变化。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感谢题主邀请!

对方按合同办是对的,合同是3%的专票,你开成1%的专票,对方不接收,怎么办?

一、你仍然可以选择按3%的税率重新开。

二、按1%税率开发票的话要减少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

比如:合同规定含税价10000元,开3%专票,那么:

未税金额=10000÷(1+3%)=9708.74元。

销项税额=9708.74×3%=291.26元。

价税合计为10000元。

如果按1%开专票,那么:

未税金额和3%专票一样的为9708.74元。

销项税额=9708.74×1%=97.09元,

价税合计为9805.83元,比开3%专票要少194.17元,就是销项税额少了194.17元(291.26一97.09)。

这样,对方就可以接收了。

目前疫情最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除湖北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减按1%。虽然有此优惠,但文件同时规定了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开3%还是1%。

一、增值税发票开票税率如何确定?

1、根据业务及企业确定。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一般情况下,小规模征收率为3%。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目前,该政策已经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

2、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后的,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楼主去年签的合同,按照规定来说,应该开具3%的税率发票是没有问题。

二、纳税人可放弃优惠,开具3%税率发票。

根据总局的政策解读,及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政策。依然按照3%税率开具发票。因此,纳税人可以将原开具的发票作废或者红冲,然后按照3%税率重新开具。

三、申报表如何填写?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具体如下图所示:

1.主表

2、减免税明细表

作废或者冲红啊,重新开一张3%征收率的发票就解决了。

疫情期间只能开1个点的发票是完全错误的,根据总局的政策解答,在3月1日之前发生的业务还是可以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的。

说真的,这个情况最近碰到的特别多,好多人听说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已经调整为1%了都非常高兴,这样确实可以省下不少税款的支出,尤其是政策刚开始启用的3月份,一些选择代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听说可以开1%的发票,几乎都开选择了按1个点开发票,结果没过多久,就出现了很多人来要求退票重开的,说对方不要1个点的发票,只要3个点的发票,只能回来退票重开。

为什么1个点的专票不受受票方的待见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你这是可以少交税了,但别人可以抵扣的税就少了啊,受票方就要多交税,他肯定不干啊。这也是市场上好多一般纳税人不愿意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的重要原因。

其实,只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多留意一下,就会发现,一般纳税人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都明确了对方需要开发票时要按多少税率开票,如果你们签订了合同,那还是按合同约定的税点开发票的好。

对方要求按3%税点开发票有毛病吗

这真没毛病,单就税务管理的角度来看,发票的税率就应该跟业务发生时间相对应,不能因为有了新的税率就把之前的业务一刀切了,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改革后,原适用16%税率的项目调整为13%,但这并不就是说从2019年4月1日后就再也不能开16%的发票了,根据总局的要求,只要纳税人承诺业务是4月1号之前的业务,并不需要任何审批就可以开16%税率的发票。

很明显,只能开1%征收率的发票的事并不成立,税务局也没有这样的要求。再者,你这合同都已经约定好了按3%征收率开发票,你就得按契约精神办事啊!

所以,老周认为,对方对你的要求还真没错,要不你就给对方换3%的发票,要不就让对方扣2%的税款。

掌握“两个凡是”的精神,解决税率变动的问题

两个凡是,是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司林枫司长就第一次增值税改革后,也就是2018年税率从17%到16%调整那一次,对外就如何开票按照哪种税率开票做的解释,因为那个时候争论非常激烈,双方各执一词,所以需要一个权威解释,从那以后,税率又经历了几次调整,但是争论不大了,事项已经明确下来。

两个凡是,但是就是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以前的,按照原有税率也就是17%开具发票,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以后的,按照新税率也就是16%开具发票,由此尘埃落地。

那么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确定的呢?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所以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疫情以前,那么就是按照3%开,无论什么时候开,都是这个征收率,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疫情以后,那么就按照1%,对方也必须接收。当然了,如果对方实在是过于强势,那就放弃减税的优惠,给开3%也是可以的。

纠正一个误区,每次税率调整,以前的税率也是可以开具发票的,所以不存在不能开3%发票的说法,只不过现在开是补开发票。

还有一点提示,签合同最好是价税分离,注明不含税价格是多少,可以以后避免税率调整带来的纠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优惠政策,目的就是齐心协力,共度难关。给小规模企业一支持,但建设方却不接受1%的发票,你要多和建设方沟通,取得谅解,大家共度难关,合作还要持续进行的。如果对方彻底不接受,按照以上政策规定,你只有放弃减税免税优惠照顾。按照3%征收率开具发票。

按照规定,如果增值税小规模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生在2020年3月1日以后的,可以按照1%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根据题主所述的情况,可分成以下几种方式分别处理:

第一,先确定一下自己的纳税义务时间是否发生在3月1号以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第1款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可以检查一下自己销售服务收到款项的时间,或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否是发生在3月1日前或后,如果发生在3月1日以前,那么就直接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如果确定纳税义务是发生在3月1日之后,那么你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与对方协商减少销售的价款,毕竟你选择开具1%的征收率的发票减少了对方的进项税额。

第三,如果你的卖方地位较强,可以加强与对方的谈判,凭借你独特的市场优势使得对方不得已接受你开出的发票。

好的,我的回答就到这里。

我是税言家,希望我的答案能够帮助你,也欢迎您关注我。

正常,就算你开3%,你也只交所得不是吗,你可以跟客户说1%是发票金额,你还要交所得和附征,不用太计较。

这个要看发生的业务时间了,小规模纳税人在今年3月1日以后发生业务的按1%开具,之前的按3%开具发票

你就开3%的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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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小规模纳税人去年签的合同3%发票今年开1%对方不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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