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知识点为您总结归纳如下:职工薪酬扣除标准是什么、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扣除吗
文章摘要:结合34号文件及实施条例34、35条的规定,年末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余额存在以下三种可能:(1)在次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已经支付完毕且符合34号文件及实施条例34、35条规定的,可以据实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3)在次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已经支付完毕但不符合34号文件及实施条例34、35条规定的部分,必须做纳税调增处理,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不调增,那么可能发方法有以下两个:
一、实际上把工资发了
这个方法在好几个回答中都提及了,即在汇算清缴前,把计提的工资实际发放了。这样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不需要调增了。
二、形式上把工资发了
这个形式的发放,就是在汇算清缴前把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的余额给清了,用一种负债变更为另一种负债。
首先,先确定这些贷方余额相应的工资发给多少人、每人多少金额;
其次,这些人该申报个税的申报个税,公司尽代扣代缴义务,但是税后的工资不发放;
最后,账务处理时借方走应付职工薪酬,贷方走其他应付款或其他收款-职工个人。
这种操作的方式有个遗留问题:员工在从个税APP查看个人收入时,个人会看到这笔收入,估计会问公司。如果员工未离职,可能还能理解;如果员工离职了,有可能通过个税APP向税局举报,申报收入了,但没给个人发放。税局接到这个投诉,是会向公司问询的,公司需要解释的,甚至需要拿账簿和凭证去税局的。经沟通后,如果员工不撤诉,公司是要付给员工这个款项的。
上述2种方式下,还是第一种方式干净利落,无后患。
至于其他回答中提及的债转股
个人也操作过。一个老板其在所开的公司只计提工资不发放,涉及到调整,最后也纳税申报工资转股了。
不过,债转股条件有限,需要职工是股东或者是允许成为新股东。否则,不如上述第二种操作方便。
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把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了,让其认可这种计提,哈哈。这个,我们只能想想了。
不一定非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这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应付职工薪酬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支出;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4)工会经费支出;
(5)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6)住房公积金;
(7)补充养老保险;
(8)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呢?条例进一步解释,指每一纳税年度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种资金及津贴。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据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规定为职工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可以据实扣除;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余额,一定得纳税调增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结合34号文件及实施条例34、35条的规定,年末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余额存在以下三种可能:
(1)在次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已经支付完毕且符合34号文件及实施条例34、35条规定的,可以据实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例:某企业年末计提年终奖100万元,次年2月份发放完毕,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这100万元的年终奖可以据实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2)在次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尚未支付的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例:某公司年末预提年终奖金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实际支付了360万元。那么,根据文件规定,已经支付的360万元可以据实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对于尚未支付的140万元,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税140万元。
(3)在次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已经支付完毕但不符合34号文件及实施条例34、35条规定的部分,必须做纳税调增处理,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余额是否需要调增关键看两个问题。
1.一个问题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放,如果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放,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第二个问题是看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对应的借方是否是损益类科目或者成本类科目,如果是损益类科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没有发放,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如果是成本类科目,看是否结转营业成本,如果已经结转营业成本,则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否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如果对应的应付职工薪酬是记入在建工程等项目,即使汇算清缴之前没有发放,也无需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税务机关会通过数据分析比对企业应付职工薪酬数据填报是否准确进行分析判断,发现比较大的疑点问题的纳税人一般会进行预警提示。建议企业一定要按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应付职工薪酬纳税调整表填报规则进行填报。
不。
5.31前发了。
汇缴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发了或实际支付了,也可以转债、转股等
第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也就是只要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都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第二:在上述的原则下一般在年报中会提前计提当年的应付职工薪酬,而要想实现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上述计提的薪酬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存在虚提的情形;
2.在汇算清缴前实际进行了发放
3.上述发放完全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要求进行了个税申报
如果做到了以上三点,则在汇算清缴前是不需要做纳税调增的,因为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
我是财税鲁老师,欢迎咨询财税问题。
不一定,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把计提的工资薪金、奖金支付给员工,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如果在汇算请缴前已发放,不必调增!
汇算清缴前把工资发完,否则只能调增了,清缴口径是实发数,没有任何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