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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年终奖要发票(公司用现金发年终绩效奖,要求员工搞增值税发票等额抵扣,合理不?)

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公司发奖金要个人提供发票、公司发年终奖要发票

公司发奖金要个人提供发票

文章摘要:依据政策,计算如下:1.单独计税:?计算过程:2019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7000×12)-[60000+(1000+3000)×12]=-24000元应纳税额=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先找对应的税率:36000÷12=3000元,按照新的工资薪金个税税率表找出税率3%和速算扣除数0;根据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个人认为是合理的

有一句歪理,叫存在即合理。歪理如下:

1、员工少交了个税。以发票来报销年终绩效,员工的名义收入降低。当然,还有其他衍生的不利因素,比如收入证明单位可以少开,影响贷款的金额、员工社保基数也降低了,退休后会少领退休金等。

2、企业少交了社保和公积金。员工工资薪金性质的名义收入少了,社保的缴费基数相应降低,单位部分相应的社保缴纳也就少了。

3、企业少交增值税。员工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单位的销项税额,企业可以少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的税金及附加。

虽然合理,但不合法

1、企业增加了增值税的涉税风险。员工搞的那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不是企业真实业务发生的,那么企业就有获取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这个风险很大,严重判刑。

2、企业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员工搞的这些发票建立在非真实业务上的,企业有用虚假发票进行税前扣除的风险。当然,还有可能有纳税调增,比如招待费发票等。

3、企业存在个税涉税风险。企业没有尽员工绩效的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不但减少了国家的税收,而且被税务机关发现,除依法补缴税款外,还要加收滞纳金,并对单位处以少缴税款0.5-3倍以下的罚款。

4、企业违反社保法,未全额缴纳社保。如果上述3被发现,在社保由税务代收的当下,很容易被发现,企业不但补缴差额部分的社保,还要被罚款。

5、现金发放。这种形式下,如果员工找来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对企业来说风险更大。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一致,资金流怎么看?现金有没有可能是隐匿的收入?现金发放,不麻烦?

合法是成本最小的交易方式,合规本身就能产生效益。

这是典型的偷税行为,不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

只能说,你们老板心眼不错,为了员工少交税,把凭发票报销这招都用上了,但他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个方法是违法的。

1、年终奖金应当由支付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况属于好心办坏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年终奖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由支付单位在支付给个人时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现在改头换面,由员工凭等额发票来报销领取,明显违反了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作为支付单位来讲,没有尽预扣预缴义务,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除依法补缴税款外,还要加收滞纳金,并对单位处以少缴税款0.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凭发票报销增加了支付单位的涉税风险。

年终奖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根据规定,可以凭工资明细单位、转款记录等据实入账,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无需做任何纳税调整。因此,单就这一点而言,员工凭发票领取年终奖金支付单位少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为员工“省”了钱,自身并没有少缴税款。为什么说增加了支付单位的涉税风险呢?

(1)没有依法属于预扣预缴义务,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处,可以对单位处以少缴税款0.5至3倍的罚款。

(2)凭发票报销,员工到处找发票。

首先,有可能收到假发票,税务检查发现的话需要做纳税调整;

其次,有些发票开具的内容可能与公司的业务完全不相关,有些虽然相关,但并不能全额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比如:招待费发票、广告宣传费发票等,税法专门有税前扣除比例规定,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第三,员工找的发票,这些单位与公司之间并没有业务往来,因此属于虚开发票。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除进行纳税调整,补缴税款外,同样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提前筹划。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规定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因此,取得年终奖金,可以测算好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还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更有利。既然政策允许,就可以合法地将政策用足,而不能采取拿发票报销等非法的手段。

谢谢邀请,绝对是不合法的。

马上要过年了,很多企业会给员工发年终奖。有的企业为了让员工少缴个税,通常会找发票报销,以达到“节税”目的。这种方法操作简便且难度系数极低,但是在最严发票政策下,还这么做无异于搬石头砸自己脚,无论会计怎样劝说都无济于事,其他人都开开心心领“年终奖”回家,只剩下会计“善后”。,那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希望以下分享的答案,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首先我们来看看,年终奖的”前世”:

年终奖的”今生”

我们再看看全能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那么新个税政策实施之后,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如何给企业老板和同事做好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的筹划呢?,今天就跟大家讲讲如何筹划好工资薪金和年终奖,使得个人所得税节税率达80.4%呢?

我们先来看案例一:

对于该案例,应该选择合并计税or单独计税呢?别急,我们先了解一下此次税改发给我们的“大礼包”——财税〔2018〕164号。

根据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政策,计算如下:

1.单独计税:

?计算过程:

2019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7000×12)-[60000+(1000+3000)×12]=-24000元

应纳税额=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先找对应的税率:

36000÷12=3000元,按照新的工资薪金个税税率表找出税率3%和速算扣除数0。应纳税额=36000×3%=1080元。那张某的合计纳税总额为=0+1080=1080元。

2.合并计税

?计算过程:

2019年全年应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

(7000×12+36000)-[60000+(1000+3000)×12]=12000元

按照新的工资薪金个税税率表找出税率3%和速算扣除数0。

应纳税额为=12000×3%=360元

3.结论:

选择“合并计税”方案更节税:节税金额=1080-360=720元,节税比率67%。

哇哦,这样简单的一个操作,就能节税达67%,那合并计税就一定会比单独计税更省税吗?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下第二个案例吧!

1.单独计税:

?计算过程:

2019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7000×12)-[60000+(1000+3000)×12]=-24000元

应纳税额=0元

?应纳税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65000÷12=5417元

按照新的工资薪金个税税率表找出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210。

应纳税额=65000×10%-210=6290元

那张某的合计纳税总额为=0+6290=6290元

2.合并计税

?计算过程:

2019年全年应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

(7000×12+65000)-[60000+(1000+3000)×12]=41000元

按照新的工资薪金个税税率表找出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2520。

应纳税额=41000×10%-2520=1580元。

【结论1】单独计税的应纳税额6290元>合并计税的应纳税额1580元,此案例的这个情形选择“合并计税”方案更节税:节税金额6290-1580=4710元,节税比率为74.9%。

由结论1可知,在本案例中选择合并计税,节税比率已达74.9%;不过,不是说节税率可达80.4%吗?忽悠我呢?别急,这还有一招:拆分计税。我们还是用此案例计算一下,看节税率是否能达到80.4%?

3.拆分计税:

?计算过程:

首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65000元拆分申报

【奖金5000+工资薪金60000】

(1)2019年度“工资薪金”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7000×12+60000)-[60000+(1000×12)+(3000×12)]=36000元

按照新的工资薪金个税税率表找出税率3%和速算扣除数0。

应纳税额=36000×3%-0=1080元

(2)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5000×3%=150元

(3)拆分申报模式下:

全年个税应纳税额合计=1080+150=1230元

【结论2】当综合所得税额为正数,全年一次奖金为65000元时,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拆分申报为最优,节省税款为6290-1230=5060元,节税比率直达80.4%!

从上述的拆分案例来看,在针对一个既定的全年工资性收入,一定存在一个唯一的工资和年终奖分配数额,能实现全年税负最低或最高。所以,以发放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的形式进行拆分,也就一定会找到一个最优配比,最大程度上享受税收红利。感兴趣的话,大家可以借助一些筹划的小工具来算一算,看看自己最多能省多少税哦!

以上就是我个人的意见与建议,希望我的分享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同时,在这里也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我的分享,若大家有更好地关于这个问题的建议和见解,还望分享评论,加关注一起讨论,谢谢!

马上过年了,不少老板都在搞“花式”激励,通过现金来发年终奖和绩效的也不少,但是通过发票来进行抵扣,这个事情不仅会有偷漏税的嫌疑,还是不合理的。

1.用现金发年终奖的合理性

之前潘石屹在一次节目中说过:我做一个房地产项目,那个时候房地产市场也比较小,销售比较困难,我就天天琢磨这个事情。公司的员工都是一个月一发工资,但是销售员,一个星期一发工资,而且发工资的时候,不能往卡上打,都现场发现金,有的人一厚沓子钱,有的人没有钱,就靠这个激励。

其实他的这个观点代表了不少老板的心声。发现金,虽然在财务管理上看来不是那么规范,但是却能够起到激励员工的作用,所以,如果老板真要这么干,也不能说不合理,但是金额过大就不合适了,我们银行对于取现会有不少的要求,大额的取现要进行预约登记上报。现在,大额现金管理办法也开始试点,想通过这个途径来进行不规范操作的口子也是越来越小了。

2.用发票抵扣的问题

让员工用发票来报销,作为年终奖发放,公司考虑的是员工的个税和社保公积金的基数问题。但是,这并不是一个好方法。因为这些发票其实并不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而发生,税前不能扣除,企业拿来扣了,那么一是虚增了企业的成本,二是没有完成自己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另外企业的社保基数也存在问题。所以这个方法不仅不合法,还存在多个方面的问题。

作为员工,其实“找发票”也是很难的事情,而且,大部分员工降低的个税可能很有限,但是平白无故地工资基数和社保基数降低了,社保交得少了,影响养老、医疗等各项福利,名义工资少了,影响自己的离职补偿金,甚至是买房落户的问题,所以,这种方式对员工并不划算,也是不合理的。

3.老板可以考虑的方向

其实对于年终奖,可以考虑从多个方面来进行筹划:

(1)改变发放方式

虽然现金发放是一种激励的方式,但在现金管理日渐趋严的今天,还是应该尽量采用更加合规的方法。一些小额的红包可以通过现金来发,但是大额的奖金,还是要通过对公转账的方式来完成。

(2)年终奖的测算

对于员工的年终奖,虽然有些老板喜欢分开多次发,以起到激励的作用,但是从个税的角度来说,也可以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政策,并且可以考虑在员工的综合所得和年终奖之间做一个权衡,以降低综合的税负,不一定就是通过找发票的方式才能将税负降低。

所以,在外部税收征管环境逐渐变化的今天,老板们也要与时俱进,摒弃掉一些老的思想和做法,为员工设计一些更加合规的节税方式,也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

分二点来说:

一用现金来发放奖金,这个就违法了,支付给员工的任何福利和补助都需要通过银行支付给个人,少量的备用金银行还能取出来,但是大额现金银行一般取出来的时候需要你提供用途,并且需要你提前把缴税单提供给银行。

二老板是想让员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那税务局很可能会请你们老板去喝茶。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话,那财务人员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很可能会被税务局的大数据筛选,发现你有违规的发票。比如你提供的都是餐饮的发票,面值有100万,但是你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只有20万,那就会有很大的税务风险。税务局会让你提供100万的发票明细,如果发现问题,会让你做纳税调增!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员工找替票存在什么风险点:

一、经济业务不匹配。

二、四流不合一。

三、存在着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

四、无法有效的进行财务分析,无法准确的抓取财务数据。

合理的年终绩效奖需申报个税,高额的奖金可以用灵活就业用工平台做税筹,这样可以取得6个点的增值税进行抵扣,合理合法的业务,同时规避了风险。

简单说:做好事遭雷劈!

这事严格说,按照税法规定就是违法的。

公司为了让员工少交税,冒着巨大的风险,结果还不能被员工理解!

所以,作为企业老板和企业财务人员,千万不要以为您们是在帮助大家做好事,没有人会理解的,而且还要谨防某一天被人告。

企业或财务人员,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该扣缴的税还是一分钱不少的扣吧,大家都没有意见,而且还认为您是规范的。

一般企业不会这么做吧,因为个税扣的都是员工,而且企业代缴个税有税收返点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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