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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公司支付劳务费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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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付劳务费代扣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项目有哪些不需要付款人代扣代缴个税呢

通过个人所得税法,我们知道共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这9项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61号),上述9项个人所得中,除经营所得外,其他个人所得支付方应当履行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进行个税的代扣代缴。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也没缴纳,付款人要承担相应的个税税款以及罚款和滞纳金。

在实务当中,付款人在获得劳务报酬等税局或邮局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时,相当一部分付款人付款时,是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的,这就为付款人留下了潜在的税务风险。

如果获得劳务报酬的一方当时不想多缴纳个税,可以尝试以“经营所得”的名义跟税局或邮局沟通代开发票。以经营所得的名义代开发票,个税税率低得多,0.5-2%不等。

当然,劳务报酬进行汇算清缴后,两者实际的税负高低还不一定呢。上述的经营所得,实际是没有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所得,这种所得不需要汇算清缴。但如果个人有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执照的,其所得为经营所得,应当进行经营所得年度的个税汇算清缴。

另外,注意的是如果既有劳务报酬所得,也有经营所得的,进行汇算清缴时,只能扣除一个60000元/年的费用,而不能扣除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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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公司支付劳务费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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