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提供本文核心观点如下:房地产公司人防工程款计入会计科目、房地产开发中人防工程怎么规定
有家房地产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需补缴税款2300万元。老板让会计想想办法,尽量少缴点,于是会计绞尽脑汁,对于人防工程全额计提了9800万元的建安成本。
如果是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且没能取得发票,这么计提倒没什么问题,因为人防工程属于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文件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问题是他们的人防工程在楼下,与地上建筑同一家总包单位,人防工程先施工啊,怎么可以证明总包单位已经开的发票都是地上建筑的,人防工程总包没有提供发票呢?显然不合常理,企业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通常情况下,在工程达到约定的形象进度时,房地产公司按累计已完成工程量的一定比例支付工程款,人防工程属于地下基础设施,先施工先付款,先取得发票,这是正常的逻辑思维。
象这种情况,正确的处理方是,根据文件规定,对于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