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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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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王科长刚刚退休半年,现被某房企聘任为高级顾问,月薪25000元。

连续两个月发工资都只发给他21000元,说好的每个月25000元,怎么实发到手变成了21000元,他也不好意思问,就打电话问我,我问他有没有签合同,他说签了,我告诉他那就对了,因为公司按劳务报酬给你扣的个人所得税,每个月扣4000块钱,这公司的会计水平还不错。

为什么应按劳务报酬扣个税,而不是按工资薪金,且看下面分析:

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网上也是议论纷纷

一、支持按“工资薪金所得”扣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是国税函2005年的385号批复的下属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符合下列条件的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长期雇佣关系;

2、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等待遇;

4、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但是文件下了一年就出了补丁,国税函[2006]526号国规定,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因为退休人员交不了社保啊。

结合这两个文件看,王科长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按“劳务报酬所得”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这个规定,退休人员只能签订劳务合同,而不能签劳动合同。但是这个文件和个税的文件、批复哪个效力更大一点,我不是法律专家,不予探讨,咱只说税法。

王科长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并不存在长期雇佣关系,高级顾问嘛,肯定不和普通员工一样啦;也不用考勤,不存在什么员工福利、晋升啦,所以这种情况上,就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我为什么说财务人员做的是对的,而且水平不错?

咱分析一下两种情况下要交的税,假设不存在其他附加扣除,分别为:

(1) 按“工资薪金”应交个税=(25000×12-60000)×20%-16920=31080元;

(2)按“劳务报酬”应交税款:

1、个税=(25000×12×80%-60000)×20%-16920=19080元

2、交增值税=[(25000×12)÷(1+3%)]×3%=8737.86元

3、应交附加税=8737.86×(7%+3%+2%)=1048.54元

合计=19080+8737.86+1048.54=28866.40元

按工资薪金比劳务报酬全年多交税款31080-28866.40=2213.60元。

所以我说这企业的会计水平还是不错的嘛,值得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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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退休人员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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