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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轻轻
近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与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的案件公开。审理经过显示,ofo公司被约谈责令改正后,仍未及时退还承租人押金,经约谈拒不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因ofo公司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ofo公司。
ofo小黄车的APP数据中显示,仍有1500多万名用户在等着退押金,而押金的金额从99元-199元不等。按最低押金99元来计算,待偿的押金高达14.85亿元。
企业收取押金,是否应该征税?
如ofo小黄车最终拒绝退还押金,该公司的财税该如何处理?
除ofo小黄车以外,摩拜单车、共享充电宝、租车、租房等许多企业都会向用户收取押金,押金等都属于非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并入销售收入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呢?
税轻轻带你来了解。
目前对于非包装物押金,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在这一块上都比较模糊,我们可以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取“。
ofo押金不征增值税、消费税
ofo、共享充电宝、租车、租房等押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因此,不管ofo押金的年限是多久,哪怕大于1年以上,也是不需要并入销售处理的。至于包装物并入销售额,本质上是视同了将包装物进行销售。
从实务中来看,我们所接触的押金似乎都只出具收据而不进行纳税处理,有的时候对于包装物押金的处理也不够规范。
比如,税轻轻在实务中接触过房租押金、油画租赁押金、桶装水空桶押金等等。对于房屋押金开具收据按照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理解,对于油画租赁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一种非包装物押金,但对于超过一年的桶装水空桶不开具发票不并入收入的做法似乎不太合理。
联想到ofo收取大量用户押金的情况,虽然说不开票是合法操作,一旦开票需要支付的税额也是很巨大的。
所以说,对于ofo这类非包装物押金在没有明确开票要求的情况下,虽然合法但似乎并不合理,尤其是占用用户大量押金的企业。
因此,税轻轻认为对非包装物押金,尤其是服务业企业收取的押金有必要加强监管,尤其是对其占有大量押金却免于纳税的企业,避免出现更多像ofo一样跑路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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