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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虚开发票案例(劳务公司成为虚开票据重点监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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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劳务费发票风险

莫怕123

随着税务系统的完善,税务监管越来越严格,对于偷税漏税、虚开等事件严厉打击,但是还是有人铤而走险,为了眼前的利益虚开成本,特别是劳务公司,是重点监管对象。

今年多家劳务公司被稽查,殃及了上游的建筑行业,建筑行业的人工成本占比重比较高,而且往往这部分支出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票据作为进项抵扣,许多老板不懂税务,错误的以为买发票也是种“税收筹划”手段,正好也产生了劳务派遣行业此类虚开的买卖。

咱们经常会在人才交流市场、工业园路口等遇到一些招工的人,这些个人都是代表劳务公司为企业招聘的。通过大量招人,将劳动力源源不断的运送到各个企业。

对于劳务公司来说,成立一家劳务公司成本不高,人工宣传、房租水电等低成本运营,同样的对于合作的企业来说,降低了用工成本以及用工风险,导致劳务公司市场规模不断增加。

在劳务派遣关系下,派遣员工不是用人单位(企业)的人,派遣员工和用人单位(企业)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收取相关费用并开具票据。劳务公司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两种计算方式。

但是劳务公司的通病是几乎没有什么进项,这样一来没有足够的成本抵扣,导致高额的税负压力,假设A劳务派遣公司当月收入为100万,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个税、福利等为60万。应纳税额是多少?若是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为100万/1.06*6%=56603.77元

若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计税为100万/1.03*3%=29126.21元

一些劳务派遣公司虚构成本中的人员工资、人员社保及福利等。人员造假、未申报个税、未缴纳社保,最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但是有些用人单位竟然敢使用100%的派遣员工!或者是为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票据!

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只要合作的建筑公司一旦被稽查,所关联到的劳务公司,以及通过劳务公司开票的其他企业一个都跑不掉,都将面临补税、情节严重还将有刑事责任。

想要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压力,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去实现,通过现在总部经济招商模式,在有政策的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按照核定的方式纳税,比如劳务公司,就可以在税收园区内成立劳务分包中心,按照开票额的10%进行核定,对应的五级累进制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0.5%-2.19%)综合税率在5%以内。

一些没有进项的业务可以用成立的劳务分包中心承接,按照核定征收纳税,比如500万的业务:

增值税:500万/1.03*3%=14.56万

附加税:14.56万*6%=0.87万

个人经营所得税:500万/1.03*10%*30%-4.05=10.51万

个人独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及股东分红

合计:10.51+0.87+14.56=25.94万

纳税后就可以直接转入法人的私人账户自由支配,开具3%的专票给公司抵扣。

或者是通过税务局委托代征模式,个人到税务局代征,按照1%增值税、0.06%的附加,核定个税0.5%,完税凭证1.56%的税率,可以开具劳务费,对于年底缺少成本票的公司来说,自然人代征是不错处理方式。

直接对接全国各大税收园区源头政策,核定征收、自然人代征、税收奖励扶持、灵活用工等。利用税收政策,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压力,年底缺少成本的朋友可以沟通交流。公众号《核定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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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劳务公司虚开发票案例(劳务公司成为虚开票据重点监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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