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原标题:李佳琦交了多少税、李佳琦税务问题
李老师讲财税
随着自媒体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迈入这一个行业,在这个行业里面,做得好的,年薪百万不是问题,对于这种年薪过百万的高收入群体,虽然很开心,但是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纳税,作为自然人纳税人,你的个人所得超过了一定额度之后,个税是一定要缴纳的。
比如,我们熟知的李佳琦、薇娅、冯提莫等明星主播,他们一场直播下来,赚取的收益,估计是有些人十年的全部收益,那像他们这种主播,如何进行个税筹划呢?
网络主播的收入在自媒体时代成为一大新税源,那么,对高额收入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该由谁来进行代扣代缴呢?
在新个税法里,明确了我国今后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体系,也就是说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四项被列入综合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通常情况下,网络主播与平台的劳务关系可分为三类:
1、主播与直播平台签约;
这是现在很常见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模式下,又有两个不同的分类,一是主播与平台直接签劳动合同,则为劳动关系;二是主播与平台是合作关系,签署劳务合同,如果是头部主播一般都与平台签署劳动合同,获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2、直播平台与经纪公司合作,经纪公司安排主播进行直播活动;
这也是现目前娱乐圈常用的一种方式,主播与经纪公司合作,由经纪公司来协调主播进行直播。签署的劳动合同则为劳动关系;如果签署的合作关系则为劳务关系。
3、业余人士利用直播软件进行直播。
这是现在很多没有经纪公司的业余人员的常用方式,这类情况主播的直播行为视为经营行为,在确认主播收入性质时需要按照主播是否注册了经营主体与没有注册经营主体两种情况对对待。
而以上三种合作关系中,主播个人取得的收入可以分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所得、临时经营所得几种形式,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般而言,有关高收入群体进行个税筹划,其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切不能隐瞒真实收入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隐瞒真实收入,触碰了“法律红线”,与偷逃税无异。所以,开展“个税筹划”,切不能对个人实际收入有所隐瞒。
2、股息红利,切不能漏缴税款。
高收入人群取得的股息红利,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根据政策规定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除外)。
3、坚持“合理避税”,严防“错误避税”。
高收入人群进行个税筹划,必须要注意运用专业的税收筹划方法,进而使得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合法、合规。
4、注意税务申报错误,拒绝税务风险。
高收入人群在税务申报过程中,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而应据实、精准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从而使得个税筹划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有序进行。
经济发展的任何时期都不乏高收入群体,从企业经济的公司高管到消费经济的主播。在税收制度的影响下,高收入意味着高税负,因此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很重要,今天我们就来谈谈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减轻公司税负,实现双赢。
适用范围:服务业或者行业利润率较高的且没有成本票的企业,适合税务筹划的个人包含企业主、高管、股东、自由职业者、讲师、明星、网红等高收入人群。
2、入驻税收洼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为了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会推出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能够利用好这些政策,那么则可以大幅度的减轻纳税压力。企业入驻税收洼地,享受高额税收返还政策,员工工资、股东分红等都可以通过所得税返税政策达到节税目的。
案例分析:
某企业高管李某年薪360万元,换算成月薪30万元,根据工资收入计算所得税,
那么征税对象税: 300000*45%-13505=12.15万元 年应交个税:121495*12=145.79万元。
那么,如果你改变和公司的合作方式不再是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关系,而是给高管李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以公司的名义与现公司合作,签订相关的合作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征税的最高税率为3.16%。
实际缴纳:
增值税税金: 360/(1 /3%)*3%=10.49万元
附加税: 10.49*12%=1.26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60/(1 /3%)*2%=7万元
合计纳税:7万+1.26万+10.49万=18.75万
相比之前缴纳的145.79万元 节税120万余元!
通过个人税务筹划,可以达到很好的节税效果,增加实际的到手收入,对个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一件事情。只是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很强,对于不了解的人来说,有点复杂,如果你想要了解税务筹划相关的内容,可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