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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双十一”大促,这四大促销方式的财税处理一定要会

作者:财税薇说

今年已经是“双十一”狂欢节的第十三个年头了,可谓是促销日期越来越长,促销手段越来越繁多,各大平台之间的竞争也非常激烈,早在10月初预热活动就已经开始了,一些头部主播也都开始了推广活动。10月20日,李佳琦薇娅两大头部主播的直播带货,合计成交金额达到189亿元。各种促销活动滚滚而来,就是为了迎接这一年一次的购物狂欢节,下面就对这些促销方式的财税处理做个整理,薇薇说来:

一、预付定金,双十一当天付尾款

在财务上作为预收账款,暂时不能作为收入,在《收入》准则中,要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才能作为收入确认的条件,这个控制权可以解释为客户收到货了,或者客户已经开始享受服务了等。

在增值税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开具发票了就是开票的当天。此规定就是说以预收款的形式销售商品,发货或开具发票,哪个早就按哪个时间交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没有单独对预收款的形式进行规定,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明确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确定,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这个规定可以理解为商家发货了。

二、买一赠一、买五赠三、买四赠二等

财务上,赠送的商品价格应该参与到分摊中,就是按照公允价格确定好正品和赠品的价格占比,然后用实际的销售价格进行分配,分别确定每个商品的销售价格。

在增值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也就是说赠品一定要与商品一同开在发票上,否则就有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风险,要多交增值税啦。

企业所得税上和会计处理没有差异,即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双十一”当天0点-24点加购可享10倍积分

这个在会计处理上就相对麻烦一些了,在新《收入》准则中属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时指出:企业应当评估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例如:某商场销售商品不含税为100万元,商品成本为80万,可兑换积分100万分,每100分可折算成1元现金,即共可以兑换1万元的商品,该积分要在1年内使用完毕,过期作废,会计处理为将扣除奖励积分对应的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对应的部分确认为负债,待实际兑换时将负债转为收入,如果奖励积分失效,就将未兑换的部分全部确认收入,具体:

借:银行存款1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99万

合同负债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

下个月估计可兑换的奖励积分为50万,对应5000元现金商品,那么

借:合同负债5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元

各月按估计可兑换的积分进行相同的处理

如果1年到期,还有1000元没有兑换,那么

借:合同负债1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元。

增值税上,由于在销售时已经全额计提销项税,因此在兑换积分时不必再计提,类似的情况还有财税【2013】106号,附件2:航空运输企业提供了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43号: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上,在企业所得税中应当全额确认收入,即全部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如果合同负债在当年全部结转完毕,就不会产生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如果合同负债在年末还有余额这样就造成了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沿用上例,假如到年末还有1000元的积分没有兑换,那么会计利润为100-0.1-80=19.9万,销售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80=20万元,差额1000元*25%=250元应当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50

贷:所得税费用250

四、有的冲动消费,会有退货的

在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应在客户取得相产在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因此在会计确认收入时要估计消费者的退货概率的。

下面,我就举个例子简单说一下:

例如一家商店销售商品100万,成本为80万,预计将要发生的退货为10万,退货成本是8万,按照准则规定:

借:银行存款1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90万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72万

应收退货成本8万

贷:库存商品80万

如果次月,实际发生了8万元的退货,退货的成本为6.4万,那么就要将备抵科目预计的负债和资产进行冲回,同时增加少确认的收入及少结转的成本。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2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2万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8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或反向冲回)1.36万

贷:银行存款9.36万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6万

贷:应收退货成本1.6万

借:库存商品6.4万

贷:应收退货成本6.4万

增值税上,不用考虑退货的可能,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正常计提销项税就行,在实际退货时再冲减退货当期的销项税额,同时可开具红字发票

企业所得税中也不用考虑退货的概率,如果实际发生了退货,在退货当期冲减收入就可以了。如果是跨年了,在会计上要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处理,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做追溯调整。

沿用上例,如果销售和退货发生在同一会计年度,应按100万确认收入即可。

如果销售是2017年,退货是2018年,那么在会计中,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会计中2017年的损益为90-72=18万元,企业所得税因该销售而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80=20万元,而此时就产生了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差异为2万元,只需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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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又到了“双十一”大促,这四大促销方式的财税处理一定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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