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怎样缴纳
作者:庄楚珠 导师:陈秀仪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很常见,跨省、同一省内的分支机构,增值税应该由谁申报缴纳呢?小编来和大家唠唠~~
一、跨 省
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下,总分公司应各自申报缴纳增值税,也有特殊情形:
>>总公司负责开户、开票、收款
采取网络资金结算方式的,所有收入在总公司当地缴纳增值税,分公司不独立申报,应满足:
1)银行账户:以总机构的名义开立,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
2)发票: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
3)货款: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
4)仅具备内部管理职能、不在当地经营的分公司
?如果分公司在当地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不需要在当地启用增值税模块,也无需在当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分公司在当地没有业务,但已启用了增值税模块的,每月应进行零申报处理。
二、同 一 省 内
同一省内的总分机构,可以选择各自缴纳,满足条件的,也可以汇总申报纳税增值税。
>>汇总申报申请条件:
参考各地税局规定,一般申报汇总纳税应满足:
?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采购;
?总机构向税务部门提出汇总纳税申请,并通过审批。
>>总机构申请汇总纳税
省内跨市的,应向省局(财政局或税务局)提出申请;市州内跨县(市、区)的,可向所在市局提出申请。
具体看当地税务规定,比如广州市就规定,跨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向总机构所在区级税局申请;
深圳市则发文规定:
?总、分支机构不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审核后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终审。
?总、分支机构属同一区局的:直接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申请办税指引(广东省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
综上,如果是跨省的分支机构,非特殊情况的,分支机构应各自缴纳增值税;同一省内的,可以各自缴纳,也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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