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税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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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oe导师:廖娟
案件概况
近日,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国税局在为当地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后续服务时,发现企业非居民股权转让线索。经与企业沟通协调,最终顺利入库8928.34万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股权变动引起涉税联系
今年6月,浙江省景宁县政府成功引进浙江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县税务人员在对其后续跟踪服务时,发现了该公司的非居民股权变动信息。
通过剖析股权转让方的组织架构,税务人员最终掌握了此次股权转让的详细过程:
A公司在景宁县注册成立后,香港B公司将其持有A公司的70%股权,以人民币9.1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丽水市C公司,C公司注册登记在景宁县。
税企之间达成扣缴共识
掌握了股权转让的详细过程后,税务人员向C公司宣讲非居民股权转让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如果非居民企业将其所持有的境内股权转让给境内的居民企业,则居民企业作为对非居民企业直接支付相关款项的单位,即法定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C公司表示会主动配合,履行好扣缴义务,规避股权转让涉税风险。
最终,税务机关确定了该业务的股权转让涉税信息: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该笔股权转让价格为9.1亿元。股权投资成本为1738万元。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为8.93亿元。据此,最终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为8928万元,由C公司予以源泉扣缴。
【理道提醒】
与非居民企业打交道,不可忽视源泉扣缴义务,否则存在被责令补扣税款并处罚款的税务风险。
源泉扣缴义务包括以下两种:
★法定扣缴:非居民企业不入境取得的所得
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得,均负有源泉扣缴义务。以上所得通常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及其他所得。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税收征管法》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第七条
★★指定扣缴:非居民企业入境取得劳务、承包工程作业所得
非居民企业入境提供服务、劳务,本应当自行申报纳税,但在未设立境内经营机构等情况下,居民企业仍可能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八条
看来啊~与非居民企业打交道,还是小心为上,代扣代缴义务得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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