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明确了哪些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形。
★★ 本办法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重点内容如下:
1、相关支出的提供方应交增值税的,必须取得发票;无需交增值税的(起征点以下的个人或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可不取得税局代开的发票,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扣除。
2、多方共同承担的费用可凭发票或者费用分割单税前扣除。
3、企业租用经营场所产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出租方采用分摊方式的,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4、因企业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认定为非正常户不能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按照要求提供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相关费用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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