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 消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 细化及新增人员人工费用口径
外聘研发人员包括劳务派遣用工,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 细化直接投入费用口径
研发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对应不得加计扣除的材料费用,可冲减销售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 细化并调整折旧费用及无形资产摊销口径
加速折旧费用、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归集方法均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 细化其他相关费用口径
明确研发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明确其他政策口径
明确取得的政府补助后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口径、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的时点、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委托研发加计扣除口径
◆ 适用时间: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 对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均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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