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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平台如何规范定位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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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平台解读

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形式,应高度重视该平台在主体定位和就业责任方面的违法风险。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加强就业优先政策。作为六稳和六保的重中之重,由于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多点爆发,就业问题越来越严重。为了充分激活劳动力市场,保障居民收入水平,依托线上数字平台快速发展灵活就业,衍生出共享经济灵活就业服务平台的新模式和新业态。目前,该业态的龙头企业已经涵盖了急需灵活就业的共享经济领域,如网约车、众包骑手、直播带货、家政辅导等。,并为新个体就业人员提供了2亿多人的服务。从积极的角度来看,确实为受疫情影响的闲置劳动力提供了可靠的就业机会。但从消极的角度来看,复工复产后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规避了法定就业责任的巨大风险,不利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和与之密切相关的新个体劳动续健康发展。共享经济灵活就业服务平台的核心业务逻辑是准确配置劳动力要素,与现有在线交易平台所追求的流量规模效应明显不同。如何规范共享经济灵活就业服务平台的主要责任,引导灵活就业多个主体维护数字经济下的劳动力市场秩序,支持和规范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前经济和社会法治管理的首要任务。

共享经济灵活用工服务平台运营显现的主要法治风险

与传统意义上的在线交易平台相比,共享经济服务平台具有更多的参与者、更广泛的业务范围和更高的资格门槛,因此法律风险相对多样化。从理论界与实践部门的争论焦点来看,共享经济服务平台灵活就业中的劳动责任是当前的核心矛盾。因此,现阶段压实相关平台主要责任面临的法律挑战可以进一步总结为两个主要方面:新兴平台的主要定位和新的劳动关系识别。1.共享经济灵活就业服务平台在当前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尚不清楚。这可以直观地反映在这类平台的命名上。在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政策法规文本中,类似的概念还包括灵活的就业平台、零工经济平台、新的个人经济平台等。虽然它们在内涵类别中有自己的重点,但它们都集中在实际应用场景上,指向共同的对象,即平台对劳动力要素的有效配置和由此产生的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调整。鉴于当前行业的整体情况和主要平台的定位,这里重点是基于共享经济服务平台的灵活就业责任分析和响应的概念。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能够为灵活就业提供网络业务场所、交易匹配、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共享经济服务平台适用于《办法》认定的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的类别。同时,本条第一款还详细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运营商,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平台运营商、自建网站运营商、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运营商。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可以明确共享经济服务平台上存在的大量灵活用工服务提供商,也应当认定为自2019年以来提供服务的网络运营商法。然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平台和平台运营商的身份识别及其关系识别,主要在于共享经济服务平台可以为平台运营商提供方便的社会保障税服务,特别是为新个体运营商、劳动企业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灵活的就业服务。换句话说,共享经济服务平台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管理功能,与新个体运营商不完全自愿平等、风险市场化的合作关系;与社会保障和税收征收管理部门有限的非市场化合作关系。因此,对于该平台提供的综合网络服务,直接应用平台监管的一般规定相对不合适,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在仔细考虑后明确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2.在共享经济下,灵活就业对劳动责任的二分法识别模式产生了影响。我国现行劳动法劳动责任的划分通常是基于劳动者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二分模式:全日制劳动关系和兼职劳动关系。然而,灵活就业的出现对只有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构成了巨大的挑战,其灵活性明显反映在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合同终止等主要就业责任识别因素上。此外,在共享经济服务平台的中心参与下,一旦发生就业纠纷,在二分法下,共享经济服务平台与实际就业企业与劳务提供商之间的责任分工极为困难:一是劳务提供商可能是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新个体工人,是风险自担的市场主体,而不是劳动法的合格主体;二是劳务提供商与实际就业企业之间可能没有签订就业协议,而是与共享经济服务平台签订协议,对格式化协议内容缺乏了解;第三,即使双方签署的就业协议为合作协议,劳务提供商的个人行为也受到平台大数据算法的监控,变相受用人单位劳动算法管理的限制,实质上失去了劳动自主权和选择权。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最高法院最近将优步(Uber)司机被裁定为享有英国劳动法部分权益的员工(worker),享受全面保护的工人(employee)不受劳动法保护的自雇者(self-employed)能在最低工资、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这种三分法的就业认定模式对我国灵活就业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它不仅可以为参与共享经济的在线叫车司机、外卖骑手等灵活高风险职业提供相应的劳动权益保障;另一方面,它可以适当降低劳动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为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提供自由裁量权依据。我们可以适当借鉴有益经验,结合中国灵活就业的客观实际,细化不同场景下共享经济服务平台的就业责任认定。

共享经济灵活就业服务平台的相关法律责任及实施

鉴于现行政策法规缺乏共享经济灵活就业服务平台的主体定位和责任认定依据,建议以明确主线、分类治理为指导思想,逐步明确和巩固共享经济服务平台的灵活就业责任。1.确保灵活就业服务提供商的权益,考虑到劳动力市场化和数字可持续健康发展。重点联系共享经济服务平台,劳动企业是否利用大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对劳动提供商实施劳动管理行为。这里可以参考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212判决骑手与美团劳动关系:即通过调查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主要业务范围,坚持规范企业合法就业,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在确定用人单位有劳动管理事实时,应考虑工作期间是否有具体的服务质量要求和扣除标准KPI评估、用户评估机制等量化因素;形式上,不限于人工评估、大数据算法系统APP应用自动化管理也应纳入劳动管理考察范畴。当然,对灵活用工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灵活用工服务提供者则应视为与用工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基于此开展的服务活动原则上应按照“各负盈亏、风险自担”划分权益责任,但是共享经济服务平台或用工企业为规避用工责任诱导劳动者转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属于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其签署的合作协议应自始无效。2.以就业场景为导向,以行业自律为导向,促进共享经济服务的分类和管理。分类管理共享经济服务平台本身及其领导下的灵活就业非常重要。平台的主要责任可以根据平台的业务领域和利润来源有效划分,标杆新个体工人、就业企业甚至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在灵活就业中的作用,促进中国劳动法从二分法向三分法的过渡升级。具体步骤如下:一是共享经济灵活就业服务平台应根据业务类型积极做好自我合规。目前,行业领先平台可以进行许可证处理、身份验证、业务分包、收入结算、智能纳税申报、保险支付等灵活的综合就业服务。其中,许可证处理、身份验证、智能纳税申报、保险支付作为公共管理功能的服务类型,上述业务共享经济服务平台应纳入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的企业监督目录,根据《委托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18条及时提交业务数据,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具有收入结算功能的平台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避免零收入、长期收入、短期支付过程中大量资金积累的现象,吸收长期租赁公寓服务平台经济领域的资金使用和控制风险,做好平台经济领域的财务自我合规和外部监管合作。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资金账户、银行信用调查、身份信息等敏感措施,应严格遵守《民法典》第1038条规范的个人信息泄露和其他必要措施。综上所述,各种共享经济服务平台可以根据其注册的业务范围,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其主体定位,为灵活就业责任的划分奠定前提基础。二是共享经济灵活就业服务平台根据服务场景有意识地对责任进行分类。具体来说,对于外卖、在线叫车、装饰清洁等高风险系数、高人员流动性的专业场景,平台应充分告知灵活就业服务提供商潜在的劳动风险,并对应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合作关系三点法模式,帮助求职者在适应其健康、专业技能和知识培养的范围内选择最佳解决方案。原则上,建议高风险行业签订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协议,只有在充分履行通知义务后,才允许劳动者转变为个体工商家庭签订合作协议;对于网络直播、远程教育等低风险系数的职业场景,该平台可以帮助求职者以新的个体身份与自己或劳动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三是促进劳动法律法规的持续发展,同时也要注劳动法规的发展。特别是《劳动法》对主体资格、劳动关系、权利救济等方面的认定条件,以及转变为个体工商户后相应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应至少全面覆盖上述高风险职业场景。APP定期推送、业务分包岗前强制培训、典型就业纠纷案例讲座等全天候劳动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加强灵活就业各类劳务提供商的法律素养。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外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模式下,灵活就业将日益成为激发国内劳动力市场活力、提高要素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途径。因此,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优势,衍生出的共享经济服务平台对保障就业和民生、降低就业成本、分担社会保障税管理压力具有积极作用和显著作用。同时,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形式,也应高度重视主体定位和就业责任的违法风险。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采取分类监督、分类治理、分类培育的理念和计划,有助于规范共享经济灵活就业服务平台依法合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持法治轨道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灵活就业风口已经到来。面对即将到来的8000亿市场需求,灵活就业平台不仅要抓住机遇,还要防范税收风险。依法纳税和合规发票是灵活就业平台应始终保持警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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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灵活用工平台如何规范定位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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