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核心观点如下:上一年度损益调整后的所得税最终结算和企业所得税预缴,以弥补上一年度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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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
传统做法-调整前一年的损益
一、预缴税额多缴(年度所得税少于预缴税额)
1、结算后,年度应纳所得税低于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得税
贷:前一年的损益调整
2、结转前一年的损益调整
借:前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调整利润分配相关金额(如未计提盈余公积金,不需要这个分类)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4.处理两种情况:退税或抵税:
(一)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得税
(二)多缴所得税不退税,以抵消下一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补缴
年度最终结算,年度应缴所得税减去预缴税额,正数为应缴税额:
1、汇算清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前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得税
2、缴纳年度汇算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企业收入收入
贷:银行存款
3、结转前一年的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前一年的损益调整
4、调整与利润分配有关的金额(如未计提盈余公积金,则不需要此分类)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三、调整报表
1、调整今年资产负债表应纳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项目的年初数量;
2、调整本年度利润分配表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金额。
四、问题: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门课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及主要会计处理》规定,以往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会计企业今年调整前一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今年发现的重要早期错误纠正涉及调整前一年度损益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日之间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在本科目中核算。
结转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也就是说,之前的年度损益调整并没有反映在会计报表中,只是一个过渡科目,结转后应该没有余额。
方案二
大胆简单的做法——进入当期损益:前提是补缴税额对会计报表影响不大
一、预缴税额多缴:年度应纳所得税少于预缴税额
1、结算后,年度应纳所得税低于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2、处理两种情况:退税或抵税:
(一)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得税
(二)多缴所得税不退税,以抵消下一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补缴
1、汇算清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得税
2.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的问题和支持
1、来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不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2014年5月,企业对2013年所得税进行最终结算,补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影响不大。如果将补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计入2014年当期损益,即直接进入所得税费科目,2015年1-52014年所得税月份结算清缴,需要调整2013年企业所得税费用吗?
答: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与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收、损失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款,是指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扣除的增值税以外的税款及其附加。
也就是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企业所得税,更不用说调整了!
此外,如果企业所得税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就无法计算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是一个死循环。
2、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
根据该准则规定,会计差错分为三种情况进行更正:
(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错误,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不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本期发现的非重大会计错误,影响损益的,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会计报表中的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量进行调整;不影响损益的,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不使用以前的年度损益调整主题。
(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错误,如影响损益,应根据其对损益的影响数量调整错误,发现当期初的留存收益,同时调整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初始数量;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初始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应使用前一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也就是说,影响不大,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的会计报表也应作为本期的数量进行调整。
方案三
错误的做法-直接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
如:补缴企业所得税
1、结算结算后,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得税
2.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得税
贷:银行存款
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及主要会计处理》规定:
利润分配科目是企业利润分配(或亏损补偿)和多年分配(或补偿)、利润分配科目应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何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股本股利、盈余公积补偿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详细核算。也就是说,不能直接进入利润分配主题。
编辑设计:北京东城国税
来源:中税答疑专家组(陈志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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