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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然人委托代征模式的建议(第9号

摘要:委托代征的适用范围,委托代征的主体

委托代征主体

杨自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自然人委托代征模式的建议》(第391号)收悉,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委托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当办理营业执照,但有纳税义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登记市场主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因此,应当依法办理或者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个人,有纳税义务的,可以申报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应当依法连续申报,履行纳税义务。

为有效避免使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登记行为,明确征收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税务登记灵活员工应按照实名信息收集验证的规定,实名信息可到税务服务厅现场收集,也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微信专业顾问在线收集。委托办理的,可以出具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税务登记后,灵活员工必须完成实名信息的收集和验证。

二、关于平台上灵活就业人员取得的收入作为营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了这一问题,即灵活就业人员从平台上获得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动报酬收入和营业收入,收入是否作为营业收入计税,根据纳税人在平台上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赖的展示平台,否则,从事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容易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三、委托平台企业代征税款

根据《委托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二条,税务机关委托的征收税一般为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灵活用工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后,属于具有独立纳税能力的纳税主体,应依法按期自行纳税申报,不属于委托代征税收的范围,但灵活用工人员可授权平台企业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四、灵活用工人员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明确了这一问题,即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并履行按期纳税申报义务的,可享受月销售额不足15万元(含本金)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按时纳税的,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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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关于开展自然人委托代征模式的建议(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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