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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详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4号(关于物业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税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通过本文,您可以了解到这些问题:2014年第54号,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税总发2016年54号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今年的第54号公告,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水费所涉及的增值税。下面的二哥将为您详细解释公告,帮助您挖掘法律法规发布的内在含义,让您对国家税收法规有更深入的了解。

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布这个公告?

我们认识物业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差额征税,开具普通发票时,物业公司只缴纳营业税,收取管理费差额。我们知道,这种差额征税政策并没有在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试点政策中延续。(本期其他文章特别解释了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差额征税类型)

营改增后,物业公司如何代收水电等费用?如何开具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

其实主要有两种方法:

1、物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的,属于转售行为,增值税按发票金额缴纳;

2、如果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暖气费等,可以在总局明确之前暂时按照代购业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一)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以下简称卖方)向客户开具发票,物业公司将发票转让给客户;

(3)物业公司应根据卖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与客户结算,并收取额外的手续费

很显然,方法2难以实现,物业公司无法让自来水公司为每位客户开具发票(不太现实)。当然,现在很多物业公司,包括二哥的物业管理公司,都不收水电,让客户自己支付,这也省去了这些麻烦。然而,一些物业公司收取水费,因此这些公司在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头疼。方法2不起作用,只有方法1。

方法1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先了解一些自来水销售的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的税率为13%:但由于自来水公司销售水的特殊情况,正常情况下,自来水公司可获得的进项税发票较少,税负率相对较高,因此给出了特殊规定:

一般纳税人按3%的简易税率出售自产自来水(自来水公司也适用3%)。问题的关键在于,其他单位转售水的税率仍然是13%。 物业公司一分钱也没多收,还要贴增值税。你觉得这件事靠谱吗?符合李克强总理的说法,营改增税负只减不增? 其实这个问题也有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包括一些有房地产租赁的单位。他们适用的自来水是统一抄表的。如果其他用户需要发票,出租屋只能转让,转让税率和物业公司一样是13%。 原因说清楚了。如果不出台新规定,真的是坑爹!

二、五四号公告具体解读

适用主体。纳税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排除了一般企业转售水电,如上述一些大型集团为子公司提供房地产、转售水。

纳税人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说明适用。

税基。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余额。一般来说,转售是代收代付的。个别加价转售只对差额征税,相对于将这一块纳入差额征税范围,减轻了税负。

征收率为3%。为什么不按物业管理税率为6%?这里应该是简单的征收代收水费,或者简单的征收代理服务。

发票开具。发票没有规定,但笔者认为发票开具与劳务派遣仍有差异,也应开具全额专用发票。毕竟,增值税是环收环扣的。在前一个环节,供水公司缴纳了3%的全额税款,然后应扣除3%的全额税款。如果物业公司有增收差额,也可以扣除差额。

而劳务公司的差额,保险工资部分没有支付。所以只能开普通发票,不能扣除。

如有争议,请联系二哥讨论。如果觉得有用,就转发一个。也许这就是别人需要的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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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干货-详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4号(关于物业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税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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