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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败诉!强行转变劳动关系不可取

上诉人(原告):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2号6层1单元,北京家事无忧家政服务有限公司6-15。法定代表人:陶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连生,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被告):陈,女,住在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北京一家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宇石,北京一家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上诉人北京家庭无忧无虑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庭无忧无虑公司)拒绝接受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民初9064号民事判决,并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上诉人家庭无忧无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连生和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出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现在已经结束了。家事无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家庭无忧公司不支付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1月6日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月工资差额45273.08元;诉讼费由陈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20188月31日,家事无忧公司与天津益云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云公司)签订了《共享经济智能综合服务协议》益云公司为家庭无忧公司筛选合适的自由职业者,并可提供全面的共享经济服务。2018年9月30日,家庭无忧公司、益云公司与陈签署了《北京家庭无忧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益云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自由职业者共享经济用户服务协议》。根据本协议,陈与家庭无忧公司的关系属于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虽然陈的工作内容没有改变,但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签署了自由职业者协议,因此双方属于合作关系。陈某辩称,他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家庭无忧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家庭无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1.2019年5月11日至202年1月6日,家庭无忧公司不支付陈某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月工资差额45273.08元;2.命令陈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5月11日,家庭无忧公司与陈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7年5月11日和2018年5月11日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家庭无忧公司主张,陈某于2018年9月29日因个人原因向家庭无忧公司提出辞职,随后家庭无忧公司与陈某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家庭无忧公司为陈某提供国内行业信息发布与查询、交易匹配与处理、订单查询与管理、定价建议与咨询、代理服务费咨询与谈判、其他现代服务、交易合同与凭证保管等信息服务和交易处理服务。双方是合作关系。陈某的工作内容是一样的,但他不再接受家庭无忧公司的管理,而是由他自己安排。为证明其主张家庭无忧公司提交辞职登记表、辞职申请和家庭无忧公司、易云公司与陈某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的共享经济用户服务协议、家庭无忧公司与易云公司签订的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三方协议签订方式、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陈某不承认家庭无忧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主张离职登记表和离职申请书是由家庭无忧公司以不支付工资为由强迫其撰写的;陈某不承认共享经济用户服务协议的真实性,并提出家庭无忧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协议签订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前后矛盾;陈某不承认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真实性;陈某认为,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和三方协议的签订方式与本案无关。陈某也不承认家庭无忧公司的主张,并提出他一直担任家庭无忧公司的店长,工作内容没有变化,后来在申请劳动仲裁补缴社会保险的时候才知道益云公司的存在。直到2020年1月6日,陈因家事无忧公司强迫陈签署放弃社会保险协议,被迫离职。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陈某向法院提交了交通银行的电子收据,显示2018年1月至2020年2月,陈某定期将账户转入家庭无忧公司账户;陈某提交了银行卡交易细节,显示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定期向陈某转账,摘要为家庭无忧家庭银行卡支付。家庭无忧公司承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合作关系。经询问,家庭无忧公司承认仲裁裁决中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金额,但主张不同意支付,因为与陈不是劳动关系。诉讼前,陈作为申请人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陈要求家庭无忧公司:1.支付自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月工资差额46298.85元;2.支付非法终止赔偿金8个月的工资个月工资39828.56元;3.2016年5月至2020年1月缴纳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4.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支付拖欠工资2030.7元。2020年5月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2020]第813号裁决。裁决:1.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家事无忧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1月6日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为4.5.2.拒绝陈的其他仲裁申请。仲裁决后,家事无忧公司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在作出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家庭无忧公司声称,陈离开后,双方与益云公司签订共享经济用户服务协议,双方是合作关系,但家庭无忧公司提交的协议与仲裁阶段提交的协议签署日期不同,没有合理解释,陈不承认协议的真实性,因此法院不采纳家庭无忧索赔合作关系。结合已发现的事实,虽然陈某在与家庭无忧公司履行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即2018年9月29日离职,但陈某未间断为家庭无忧公司提供劳动,工作内容未变更。家庭无忧公司通过案外人账户向陈某支付劳动报酬,可以确定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家庭无忧公司已多次与工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家庭无忧公司的行为是避免与工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陈某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月工资差额。经计算,仲裁计算金额正确,家庭无忧公司不反对金额,法院依法确认,法院不支持家庭无忧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1、北京家事无忧家政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1月6日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月工资差额45273.08元;2.驳回北京家庭无忧无虑家庭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双方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法院确认了一审中发现的事实。法院认为,家庭无忧公司主张在2018年9月29日陈离开后,但家庭无忧公司提交北京家庭无忧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益云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由职业者共享经济用户服务协议及其仲裁阶段提交的协议签署日期,没有合理解释,陈不承认协议的真实性,因此法院不采纳家庭无忧公司。结合已发现的事实,陈没有间断地为家庭无忧公司提供劳动,工作内容没有改变,家庭无忧公司通过外人账户向陈支付劳动报酬,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家庭无忧公司已多次与陈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双方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家庭无忧公司应支付陈某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月工资差额。家庭无忧公司不反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两倍月工资差额,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家庭无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受理费为10元,由北京家庭无忧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已支付)承担。本判决为最终判决。审判 长

判员

法官

张建清二〇201年5月25日,法官助理

员,甄乾龙书记

王晓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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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灵活用工败诉!强行转变劳动关系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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