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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0版

本文的核心要素如下: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1版)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1版)

京人社监发﹝2021﹞7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优化商业环境业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商业环境条例》、《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北京市政法制)〔2015〕16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处罚职权,制定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您,请遵守。2021年4月6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基准第一章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优化商业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商业环境条例》和《市司法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的若干指导意见》,制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第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裁量基准。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消除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的类型和范围。第四条《裁量基准》规定了轻微、一般、严重的三种违法行为、四个裁量级(一般违法行为设置两个裁量级),具体裁量基准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表》)。第二章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过度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的类型和范围。第七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处罚类型应当基本相同,处罚范围应当基本相同。第八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项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罚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章 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决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然后进行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适用其他处罚。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类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的类型;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罚款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限,也不得低于规定金额的下限。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二)《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所列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条件。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涉及人员少或者持续时间短的;(二)自检查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调查记录的;(三)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从轻处罚应当在《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中选择一般级别进行行行行政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的下限。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的;(一)违法行为的,拒绝改正的;(四)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的,拒绝改正;(二)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一个月)违法行为的,拒绝改正(二)违法行为超过期限期限期)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行为应当责令)违法行为应当责令)违法行为的下限期限期限制;(二)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行为应当依法行为应当责令或者违法行为的下限期限期限制;(二)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行为应当责令)违法行为应当责令)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厉处罚应当在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中选择,但不得高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上限。第四章

审查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第十五条 除现场行政处罚外,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结果实行审计制度。(1)不给予行政处罚、较轻的行政处罚和不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劳动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2)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北京市劳动安全监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第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第十七条 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通知(京人社监发)﹝2014﹞252关于印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基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通知(京人社监字﹝2020﹞62同时废除号)。解读《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为适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行政处罚职权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制度,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保护行政对手的合法权益,制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二、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三)《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四)《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布)〔2015〕16号)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职权三1.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自由裁量权基准》共五章、十九条,包括一般规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查、监督和附件。2.如何规定裁量等级?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了轻微、一般、严重的三种违法行为和四个自由裁量级(一般违法行为设置两个自由裁量级),充分体现法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过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精神。3.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是什么?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法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过度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情节和社会影响,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的类型和范围,使性质相同、情节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同,行政处罚类型基本相同,处罚范围基本相同。4.如何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根据《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符合《行政处罚法》和《自由裁量权基准表》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人数少或者持续时间短,能够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人员多或者持续时间长、多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极端或者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从重处罚。5.如何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审查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结果实行审计制度,不给予行政处罚、较轻的行政处罚和不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劳动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北京市劳动安全监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办法》的规定审批。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按照规定向公众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6.主要内容是什么?所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权都制定了自由裁量权基准,并根据轻微、一般、严重违法情况设定了自由裁量权空间,使行政处罚更加公平、公正。自由裁量权基准表(2021版)包括权力编号、违法行为目录、违法行为识别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违法行为分类、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宣传期等项目,易于查阅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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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2021版(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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